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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进口经编机(旧)/未经目的地查验擅自开箱卸货

福州海关/进口经编机(旧)/未经目的地查验擅自开箱卸货 进口清关老孙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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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关缉违字〔2026〕63 号)

违法事实

2025 年 10 月 17 日,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及消费使用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4 台旧经编机(报关单号:310520251059965892)。该批货物被命中目的地查验,但当事人在实施查验前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集装箱并卸货。

经查,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1,764,561.84 元。上述事实有查验记录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笔录、企业报告、营业执照及现场货物照片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与决定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未影响国家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及出口退税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海关相关裁量基准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相关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 18,000 元。

履行方式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 50 号;账户名: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账号:9095640018535000)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海关将依法变卖扣留货物抵缴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榕城海关

2026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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