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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进口镜贝壳/固体废物

厦门海关/进口镜贝壳/固体废物 进口清关老孙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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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渡关缉违字〔2026〕135 号)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案情概述

第一票货物:2026 年 3 月 3 日,GFS 公司委托 SC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镜贝壳”(报关单号:371120261000015872),申报数量 14240 千克,申报编码 0508009090。经海关查验并鉴定,该批货物实为固体废物,应归入编码 0508001090,申报不符。

第二票货物:2026 年 2 月 13 日,GFS 公司委托 SC 公司申报进口另一批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61000013211),其中第二项申报为“镜贝壳”6000 千克,编码 0508009090。2026 年 4 月经稽查送检,实际数量为 4950 千克,同样被鉴定为固体废物,应归入编码 0508001090,申报不符。

经查,上述两票货物的实际货主均为 ZZ 工艺品店(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规定。

定性与证据

当事人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上述事实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裁量情节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鉴于当事人 GFS 公司配合海关查处、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同时,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两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符合该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八项第 2 目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相关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GFS 公司、ZZ 工艺品店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 3.3 万元。

履行方式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海关支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金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若逾期不履行且未申请复议或诉讼,海关有权依法变价抵缴扣留货物或以保证金抵缴,并可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6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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