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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进口干紫菜加工设备/计数器应单独申报

厦门海关/进口干紫菜加工设备/计数器应单独申报 进口清关老孙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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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118 号

经东渡海关调查,当事人因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违法事实核查

1. 2025 年 9 月 25 日进口申报违规
当事人委托 YFZ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干紫菜加工设备”3 套(报关单号:371120251000066250),申报总价 FOB 216,120 美元,归入税号 8438800000(协定税率 0%)。
经海关核实,该批货物应拆分申报为两项:

  • 01 项:干紫菜加工设备,3 套,税号 8438800000,申报总价 FOB 187,590 美元;
  • 02 项:计数器,3 套,税号 9029109000(关税率 12%),申报总价 FOB 28,530 美元。

2. 2024 年 11 月 23 日进口申报违规
当事人委托 HX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干紫菜加工设备”6 套(报关单号:371120241000082402),申报总价 FOB 432,240 美元,归入税号 8438800000(协定税率 0%)。
经海关核实,该批货物同样应拆分申报为两项:

  • 01 项:干紫菜加工设备,6 套,税号 8438800000,申报总价 FOB 375,900 美元;
  • 02 项:计数器,6 套,税号 9029109000(关税率 12%),申报总价 FOB 56,340 美元。

经计核,上述两笔业务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 82,592.34 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证据链条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证据包括: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对委托代理人涂琼芳的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材料、海关商品归类核查结果、税款核算相关材料以及当事人缴纳保证金凭证等。

处罚依据及决定

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鉴于符合从轻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第九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东渡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 3.7 万元。

履行方式与救济途径

1. 罚款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微信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2. 行政复议与诉讼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强制执行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若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海关有权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亦可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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