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原因:系列商标的提前布局,构成了有效的权利屏障。
本案的成功,有三个关键要素:
第一,商标注册得早。 申请人的“精前懒汉”“世车懒汉”“精兵懒汉”等商标,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在先权利,是无效宣告的基础。
第二,商品类别相同。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起重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如果类别不同,即便商标再像,也打不掉。
第三,核心词一致。 争议商标“懒汉LANHAN”完整包含了“懒汉”二字,与引证商标的“精前懒汉”“世车懒汉”等在呼叫上高度一致。消费者看到“懒汉”,很容易以为是同一家公司的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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