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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棋牌室仅收取少量服务费用,不构成犯罪

最高院:棋牌室仅收取少量服务费用,不构成犯罪 游戏法务合规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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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丁评论

这个判例指出,司法机关应严格把握赌博犯罪入罪要件,仅收取服务费而未抽头渔利的行为,一般不应作为开设赌场论处。

在最高法入库的《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准许撤回起诉案》中,被告人虽为活动人员提供支付结算、饮水保洁,但并未抽头牟利,最终由检察院撤诉处理。

佛山市办理的但某涉开设赌场一案中,被告人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筹码,但仅按“自摸次数”、使用时长收取少量服务费,法院认定并未突破正常经营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我们认为房卡棋牌的商业模式和线下棋牌室是类似的,游戏平台仅收取固定的房卡费用不属于抽头渔利,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应以赌博犯罪或者开设赌场罪论处,防止棋牌娱乐收费被扩大化入刑。

本文来源:警训在线

案情:

尉某租房私自开设棋牌室,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娱乐活动,并向每位参与者收取50元台费。尉某雇佣被告人贾某提供牌友的饮水、保洁等服务,并为参与娱乐活动人员提供支付结算。自开业至案发的二个月,尉某平累计获利3万2千多元,贾某获利1万元。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尉某、贾某犯开设赌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102刑初466号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要旨:

对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把握赌博犯罪与群众文娱活动的界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鉴此,对于无证经营棋牌室,仅收取正常服务费、未抽头渔利的行为,不应以赌博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准许撤回起诉案(入库编号:2024-18-1-286-001)

另一个案例:从大厅的麻将台上每局“自摸”中收取1至2元作为服务费,也不构成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刑初789号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但某接手经营某餐饮公司,主要经营棋牌生意。但某在店内设置八张麻将台供人参赌,提供筹码给客人计数,收费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客人每“自摸”一次,要向但某A交人民币1至2元(以下币种同),另一种收费方式是每张麻将台收取每小时30元的服务费。但某交代从业一年多来,赌场总营业额约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但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

但某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其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但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不成立。判决被告人但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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