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家族信托常被视作破解家族争产、实现财富平稳代际传递的核心工具。但在实务中,信托设立并非矛盾的终点,反而可能成为利益博弈的新起点。
随着国内家族信托存续期拉长、委托人逐步离世,受益人之间因分配比例、条件认定、权利行使引发的内部纠纷正在增多。
从律师视角看,多数受益人内斗的根源并非单纯的人性贪婪,而是信托文件在制度设计层面存在模糊地带与制衡缺失。
一套精细化的受益人权利义务体系,既能保障信托目的落地,也能从源头减少家族内部的对立与消耗。
受益人内斗的三类高发场景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通常覆盖配偶、子女、孙辈乃至旁系亲属,人数越多、身份越多元,利益诉求的分歧就越明显。
当信托财产规模可观,而分配规则又存在弹性空间时,内部矛盾极易被放大。
分配比例之争:弹性规则下的公平性质疑
这是最常见的纠纷类型,在多子女家庭、再婚家庭中尤为突出。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往往出于 “兼顾公平与灵活” 的考虑,不会把分配比例写死,而是保留一定的调整空间,或约定由受托人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分配”。但这种弹性设计在委托人离世后,往往会成为矛盾的导火索。
典型的场景如:委托人在信托中约定子女享有平等的收益分配权,但同时设置了 “赡养扶助义务履行情况” 的调整条款。
部分子女会主张自己承担了更多的赡养照料责任,应当提高分配比例;而其他子女则认为赡养是法定义务,不应与信托收益挂钩,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将争议指向受托人,认为受托人分配不公、偏向某一方。
再婚家庭的矛盾则更为复杂。前婚子女与婚内子女之间、现任配偶与继子女之间,天然存在利益边界的博弈。
如果信托文件没有明确界定不同身份受益人的分配顺位与比例,很容易出现 “配偶主张生活费优先” 与 “子女主张本金继承权” 的直接冲突,甚至出现一方联合受托人挤压另一方利益的情形。
分配条件之争:模糊标准下的认定分歧
很多家族信托会设置 “激励型分配” 或 “救助型分配”,比如学业有成、创业支持、重大疾病、特殊困难等触发条件。
这类条款的初衷是引导家族成员正向发展,避免 “躺平式继承”,但如果条件表述过于模糊,就会产生认定分歧。
例如信托文件约定 “子女创业可申请资金支持”,但未明确创业的认定标准、资金支持的上限、申请失败的救济路径。
当一名子女申请创业资助被受托人驳回时,很容易质疑受托人偏袒其他已获得资助的受益人,进而引发对受托人公正性的全面否定。
更具争议的是 “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这类道德性约束条件。这类表述没有量化标准,完全依赖主观判断。
一旦受托人据此限制某一受益人的分配,极易引发该受益人的强烈反弹,认为是其他受益人向受托人施压的结果,最终演变为受益人之间的相互攻讦。
权利行使之争:多数派对少数派的利益挤压
当受益人人数较多时,很容易形成利益同盟,通过受益人大会等机制形成多数意见,进而损害少数派或弱势受益人的利益,这也是内斗的常见形态。
最典型的是成年子女与未成年继弟妹的利益冲突。委托人离世后,成年子女作为多数受益人,可能通过提议修改分配方案、提前分配本金、更换受托人等方式,主导信托事务的走向,压缩未成年受益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受益人的权益空间。
而弱势受益人由于年龄、认知能力或信息差的限制,往往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受益权的流转与继承也常引发纠纷。部分信托文件未禁止受益权转让,当个别受益人因债务问题转让受益权时,其他受益人会认为外部第三方的进入破坏了家族信托的封闭性,损害了全体受益人的共同利益;
而当受益人身故时,其受益权由谁继承、是否适用代位继承,也容易在家族内部引发争议。
内斗频发的制度根源:
信托文件的三大共性漏洞
从律师处理的家族信托争议案例来看,受益人内斗看似是利益之争,本质上都是制度设计的漏洞给了矛盾发酵的空间。委托人在设立阶段往往更关注资产隔离与税务筹划,却忽视了受益人治理规则的精细化。
分配规则过度原则化,自由裁量权反成矛盾焦点
委托人普遍存在一种误区:规则越灵活,受托人越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合理的安排。但实务中恰恰相反,模糊的规则会让受托人陷入两难 —— 无论怎么分配,都会有受益人认为不公。
大量信托文件的分配条款仅作原则性表述,比如 “受托人应本着有利于受益人成长的原则进行分配”“特殊情况可酌情调整”。
这类表述没有任何可操作的判断标准,相当于把委托人的决策压力全部转嫁给了受托人。而受托人出于商业利益和风险规避的考量,往往倾向于保守分配或平均分配,这又会引发真正有需求的受益人的不满。
更关键的是,规则模糊会放大受益人的猜忌心理。每一次分配结果的差异,都会被解读为受托人偏袒、受益人私下运作的证据,原本单纯的事务性分歧,会迅速升级为人际对立和信任崩塌。
权利义务配置失衡,受益人行为缺乏约束边界
绝大多数家族信托文件都会详细约定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受益人的各项权利,但极少明确约定受益人的义务,以及滥用权利的后果。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是受益人内斗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实务中常见的权利滥用包括:个别受益人反复要求受托人提供全部信托账目、无休止地提出分配申请、联合其他受益人恶意投诉受托人、甚至以诉讼相要挟逼迫受托人调整分配方案。
这些行为不仅会大幅增加信托的运营成本,还会严重干扰信托的正常运作,最终损害全体受益人的利益。
但由于信托文件没有设置对应的约束机制,受托人对此往往束手无策。既不能限制该受益人的权利,也不能对其进行惩戒,只能被动应对,客观上纵容了少数受益人的恶意博弈。
争议解决路径缺失,矛盾直接升级为司法对抗
很多家族信托的争议解决条款只有一句话:“因本信托产生的纠纷,由某法院管辖”。这种设计相当于跳过了所有内部缓冲机制,一旦产生分歧,受益人只能直接走向诉讼或仲裁。
司法途径虽然具有终局性,但代价也极高。家族矛盾一旦公开化、诉讼化,亲情破裂几乎不可逆转,而且漫长的诉讼程序会导致信托财产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运营成本和资产损耗都会大幅增加。
更重要的是,很多纠纷本质上是家族内部的认知分歧和情绪对立,并非不可调和的法律争议。如果有前置的内部调解机制,很多矛盾完全可以在家族内部化解。但信托文件的规则空白,让所有分歧都只能走向最极端的解决方式。
纠纷预防的机制设计:
从源头构建利益平衡框架
预防受益人内斗,不能寄希望于家族成员的道德自觉,而要依靠清晰、严谨、可执行的制度规则。从律师的实操经验来看,一套完善的受益人治理机制,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三个层面的设计。
分配规则分层设计:固定分配明确化,弹性分配标准化
破解分配争议的核心,是把 “模糊的公平” 变成 “看得见的公平”。最优的方案是采用分层分配模式,将信托收益分为固定分配与弹性分配两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
固定分配部分追求确定性,直接明确分配比例、发放时间、金额标准。比如约定 “信托年度可分配收益的 70%,由全体在世子女按人数平均分配,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统一支付”。
这部分规则没有任何裁量空间,所有人的预期都清晰明确,也就没有争议的基础。
弹性分配部分则用于应对教育、医疗、创业、住房等个性化需求,重点是把 “酌情分配” 的标准量化。比如明确约定子女首次购房可申请的资助上限、申请频次、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明确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明确学业奖励对应的学历层次、院校范围、奖励金额。
对于确实需要主观判断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比如由指定的家族委员会或独立专业机构出具意见,作为受托人决策的依据,避免受托人直接承担公正性压力。
权利制衡体系:明确受益权边界,建立失权与表决规则
约束受益人行为、防止多数人暴政,关键在于给权利装上边界。
首先要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受益权的限制规则,比如原则上禁止受益权转让、质押、抵债,防止外部主体介入信托利益分配;
明确受益权的继承规则,约定受益人身故后其享有的收益权是由其继承人继承,还是归入信托财产由其他受益人分享,避免继承纠纷。
其次要设置明确的受益权失权条款。对于滥用权利、损害信托利益、侵害其他受益人的行为,约定明确的惩戒措施。
比如受益人存在捏造事实诽谤受托人、恶意提起诉讼干扰信托运作、侵占挪用信托财产等情形的,受托人经监察人确认后,有权暂停其 6 个月至 2 年的收益分配;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永久取消其受益人资格。有了明确的后果预期,才能有效遏制恶意博弈的冲动。
最后要完善受益人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少数派利益。对于修改信托文件、更换受托人、提前分配本金等重大事项,不能简单适用 “多数决”,而应设置分类表决或特别多数要求。
比如约定重大事项需经全体受益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需经配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方可通过,防止多数受益人联合起来损害弱势成员的权益。
内部争议前置:用分层调解替代直接诉讼
在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上,应当建立“内部调解 — 第三方调解 — 司法途径” 的分层解决机制,为家族矛盾预留缓冲空间。
第一层级是家族内部调解。约定受益人之间或受益人与受托人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向信托监察人或家族理事会提交书面异议,由其在 30 日内组织各方沟通调解。
监察人或家族理事会作为委托人信赖的第三方,更了解家族背景和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很多分歧在这一层面就能达成共识。
第二层级是专业第三方调解。如果内部调解不成,可约定由指定的专业调解机构或行业协会进行中立调解。这一阶段仍是非公开程序,既能保持家族隐私,又能借助专业人士的法律判断缩小分歧。
只有经过前两个阶段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才允许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同时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期间不影响信托的正常运作,不停止无争议部分的分配,防止个别受益人通过拖延争议来绑架全体受益人的利益。
结语
家族信托的终极目标从来不是单纯的财富传递,而是家族的和谐延续。受益人内斗的本质,是利益分配规则与人性预期的错位。好的制度设计不会消灭人性中的趋利性,但可以通过清晰的规则、明确的边界、合理的制衡,将利益冲突控制在有序、可控的范围内。
对于委托人而言,设立信托时多花精力打磨受益人治理的细节,远比追求模糊的 “灵活性” 更有价值。而对于服务家族的律师来说,帮助客户搭建一套兼顾公平与效率、平衡权利与约束的信托治理框架,才是真正让家族信托从 “法律文件” 落地为 “传承工具” 的核心价值所在。
*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构成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