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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干货】进口危险化学品规范申报

【关务干货】进口危险化学品规范申报 关务无忧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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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目前最新版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申报时可根据进出口商品的品名、别名和CAS号检索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产品保证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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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申报填制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监管类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目的地海关等,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此外,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监管类别名称

监管类别名称(原“检验检疫名称”)是监管识别码(HS编码的第 11-13 位扩展码)对应的中文规范名称,体现进出口过程中商品的相关监管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时应选择体现“危险化学品”货物属性的监管类别名称。若存在多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监管类别名称”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货物的危险性选择最合适的“监管类别名称”,确保监管信息与货物实际属性一致。

注:对于“监管类别名称”的填报应遵循“先归类,后归危”的原则,要在归类准确的基础上,再选择最合适的“监管类别名称”。


货物属性

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 应根据货物包装情况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 或“散装危险化学品”,原则上不得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的监管类别名称。

注:件装危险化学品是具有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桶、罐、箱、袋、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包装等装载的危险化学品。

散装危险化学品是除件装危险化学品之外的危险化学品,例如:船舱、槽罐车和tank罐装载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信息

具体包括非危险货物、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五个部分。

注:相关信息可参考该货物安全数据单第十四项“运输信息”的内容。



非危险货物

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选择“否”,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选择“是”。


展示栏选择“非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中的其他信息栏可为空。


注: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概念不一样,危险货物不一定是危险化学品,比如汽车安全气囊,锂电池等。



UN编号

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是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4位阿拉伯数编号,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物品或一类特定物质或物品。


填报时应为4位数字或相应运输方式危险货物国际规章规定的编号,不得含有其他字符。


填报时可参考安全数据单第十四项“运输信息”的内容。


危险类别

危险类别是根据物质 / 物品的危险特性划分的核心分类体系,与 UN 编号直接绑定(同一 UN 编号对应唯一危险类别)。相关信息来源同上。


注:“危险类别”栏的主危险类别应与申报的“监管类别名称”显示的危险类别相一致。


包装类别

填写安全数据单上的包装类别,相关信息来源同上。“货物属性” 选择“散装危险化学品” 的不需填写。



危险货物包装标记

危险货物包装标记是印在危险货物包装上的标准化标识,需要从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包装上获取。“货物属性” 选择“散装危险化学品” 的不需填写。


目的地海关

进口申报危险化学品时,需明确申报“目的地海关”。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2

随附单据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除了准确填报上述相关事项,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I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注:化学品正式名称应与《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品名”栏一致。

危险种类应填写申报进口货物的实际GHS分类,一般可在化学品安全数据单第2项“危险性概述(危险标识)”中查到。


II

《中文安全数据单》

中文安全数据单应至少包含以下16项信息:

(1)标识;

(2)危险标识;

(3)组成/成分信息;

(4)急救措施;

(5)消防措施;

(6)意外释放措施;

(7)搬运和存储;

(8)接触控制/人身保护;

(9)物理和化学特性;

(10)稳定性和反应性;

(11)毒理学信息;

(12)生态学信息;

(13)处置考虑;

(14)运输信息;

(15)管理信息;

(16)其他信息。


注:不得有空项。


III

《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情况说明》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IV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

危险公示标签,是用于标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性注意事项的一组文字、象形图和编码组合,它可粘贴、拴挂或喷印在化学品的包装或容器上。


危险公示标签的要素主要包括:化学品标识(主要化学组分信息)、象形图、信号词(警示语)、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供应商标识等。

内容来源:福州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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