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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视角 | 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境外保险与境内信托衔接(上篇)——资金出境路径与2026年监管新规

君泽君视角 | 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境外保险与境内信托衔接(上篇)——资金出境路径与2026年监管新规 君泽君律师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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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林芬


【内容提要】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以下简称“境外保险”)后,要将这类保单接入境内保险金信托,核心判断标准是保单对应的资金来源以及跨境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契合境内法律要求。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只能是委托人合法持有、归属清晰的财产,境外保险的核心合规风险,主要集中在购保资金的出境路径,以及后续理赔金的回流两个方面。我们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购买境外保险时资金出境合法路径进行梳理,并对实务中其他常见操作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结合2026年5月之后出台的八部门联合整治方案、国令第837号、金融法草案等最新规定,拆解当前监管导向,为已经持有或计划配置境外保险的投资者提供合规自查的参考框架,也为后续境外保险与境内保险金信托的衔接提供合规基础。


【关键词】境外保险;外汇合规;国令第837号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此前的文章中梳理了保险金信托的基础架构与实操要点,而在平时同客户交流的过程中常被问到一个问题:境外保单能不能放进其打算在境内设立的保险金信托?要解答这个问题,需首先确认一个基本前提——这份境外保单是否符合境内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我国《信托法》明确,信托财产必须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这也意味着,只有合法获取的资产,才能作为信托财产纳入境内信托架构。此处“合法所有”判定标准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保单权属清晰,二是获取保单的资金来源合法、购汇出境环节可通过穿透核查。


首先,本文针对境外保险的讨论,核心分析对象是香港保险,相关法域规则适用香港法律。香港保险的合规判定不需要以签约方式为核心,内地居民亲赴香港签订投保合同受香港法律保护,香港保险公司也接纳内地居民投保,该操作没有法律层面的阻碍;该问题的核心在于资金层面,包含保费汇出、理赔金汇入问题。


其次,本文讨论的香港保险仅限定为投资类险种,具体包括终身寿险(Whole Life)、储蓄分红险(Participating Insurance)、投连险(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万用寿险(Universal Life)四类产品。消费类的短期保险,例如境外旅行医疗险、人身意外险等,通常以身故或医疗即时赔付为标的,没有长期现金价值积累,并不适合作为保险金信托的财产,故未纳入本文的讨论范围,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查阅本系列之前发布的财富管理信托——保险金信托的相关分析说明。


基于上述,本文重点讨论资金出境环节的合规,理赔金回流与保单制度衔接的相关问题将在下篇展开。内地无牌销售港险、“地下保单”等销售端合规问题,另撰文讨论。


二、资金出境的合法路径


近十多年来,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已是保险市场不可忽略的实际动向,根据香港保险业监管局(Insurance Authority,IA)统计数据,内地访客新造保单保费在2016年曾升至726亿港元的历史最高值,后续虽因监管政策收紧有所回落,但近年仍保持每年数百亿港元的体量。这类市场需求的出现,源于内地高净值人群对多元化资产配置、美元资产持有、跨境传承安排等实际诉求。那么这类保单对应的资金出境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否具备合规基础?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内地居民因购买境外保险缴纳保费需要走资金出境流程的,一种合规的操作是直接使用其境外自有资金支付。投资者境外账户里的合法外币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外工作收入、境外投资收益、境外财产处置所得等,直接用这类资金缴费,不涉及境内购汇环节,不存在外汇合规问题。这条路径是当前规则最明确、风险最低的选择。但是,即便资金已在境外,信托设立阶段仍需对资金来源提供合法证明材料,建议投资者同步留存收入凭证、完税文件等。


三、过往常见操作及其法律定性


境外自有资金路径的适用前提是投资者已在境外持有合法外币资金,能够覆盖的场景相对有限。然而,内地居民高频配置的终身寿险、储蓄分红险、大额返还型保单等长期增值类产品,均属于资本项下投资类交易,目前个人购汇政策尚未放开此类用途。对于未持有境外资金的多数内地居民而言,现有合规渠道无法直接满足保费缴纳的换汇需求。制度供给与实际需求之间的错配,催生了大量灰色操作,较为典型的操作方式有以下类型,各自的法律性质与后果均存在显著差异。


(一)虚构用途购汇投保

第一种也是最普遍的情形是:投保人到银行办理购汇业务时,通过单人年度购汇,勾选“因私旅游”“境外探亲”等理由,兑换的外币到账后直接跨境划转至香港保险的缴费账户,缴纳投资类港险保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008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境内个人向境外开展直接投资,或是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的发行、交易,需按要求办理登记;第二十二条也有相应要求,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按规定凭有效单证购汇支付。部门规章类文件中,《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条也明确了外汇管理的基本准则:经常项目依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依照可兑换进程管理,这项原则性规定划分出两类项目的差异化管理思路——经常项目侧重便利化,资本项目侧重审慎管理。


2017年推进个人购汇申报制度改革时,配套出台的《个人购汇申请书》就是对前述上位法要求的具体落地。这份申请书“六不得”第五条有明确要求:“相关购汇资金不得用于境外购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放开的资本项目。”个人购汇的用途选项里也只有“非投资类保险”这一项,可以看出投资类保险从未被纳入合法购汇的用途范围。而使用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行为,涉嫌构成《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非法套汇行为。


需要提示,相关行为在法律层面的定性并不受涉及金额大小的影响,也就是说,即使单次购汇的数额在5万美元以内,只要资金实际用途属于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就存在法律风险。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参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九条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条的规定设置,本质是经常项目项下个人结汇、购汇的便利安排,不是不受用途约束的可自由支配额度。《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活动,应当具备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二)拆分购汇归集缴费

在单份保单须缴纳保费超过个人5万美元额度的情形下,通常会出现投保人利用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多人的便利化额度分批购汇,再把资金集中转到同一个境外账户缴纳保费的情形。《个人购汇申请书》第四项明确不允许“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第三项也作出规定“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当前外汇管理部门已经把这类分拆交易纳入监控重点,多个账户的资金短时间内转到同一个境外账户,存在被系统识别为异常交易的风险。


拆分购汇以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的这类行为,涉嫌构成《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列明的逃汇行为。这种情形下,不光实际投保人会面临法律处罚,出借个人购汇额度的亲属朋友,也会被纳入外汇关注名单,甚至同样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地下钱庄对敲换汇

有些大额保单需要缴纳的保费,比多个人的购汇额度加起来还要高,投保人存在被诱导避开银行的正规途径购汇的情形。这类操作风险极高且已有典型司法案例,需要引以为鉴。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是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比较大的,外汇管理机关会给予涉事主体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相应倍数的罚款;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相关规则中,《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设定了非法经营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对应司法解释,非法买卖外汇数额满500万元或是获利超过10万元就达到入罪门槛,数额超过2500万元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应刑期在五年以上。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4月联合印发的《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案例四)及《法治日报》2025年7月报道,江苏江阴查获一起“保险团队+非法换汇”捆绑案:以何某炜为首的12名保险业务员在销售境外保险过程中,借保费缴纳需求为客户提供跨境“对敲”换汇,涉及的兑换总金额达26亿余元,最终被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的涉案数额(包含对应获利部分)总计4亿余元,9名被告人均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从九个月到四年不等,罚金数额为15万至400万不等;另外3名未被起诉的人员,被处以140万至286.7万不等的行政罚款。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监管层已将“销售境外保险+配套非法换汇”的捆绑模式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刑事追责与行政处罚“双罚制”已成常态。


四、监管环境的主要变化


前述操作在过去监管实践中曾被部分投资者采用,但随着监管体系的系统化完善,其合规性缺陷已充分暴露。2026年5月以来,国内多项重大政策密集出台,共同指向同一治理逻辑。


2026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七个部门(共八部门)共同发布《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依法清理整治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非法跨境经营行为,封堵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跨境资金流转通道。2026年陆家嘴论坛期间,监管部门释放制度开放信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步宣布新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QDII)额度,简化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Direct Investment, ODI)汇兑管理流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上海自贸区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试点及离岸金融行动方案安排。6月23日,《金融法(草案)》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为金融领域首部统领性基础性法律,其出台后将实现对跨境金融活动的全面法律规制。7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令第837号)正式施行,该法规第一次把“居民个人”明确列入投资者适用范围,居民个人对外投资活动正式归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


前述所有政策体现出一致的监管趋势:堵灰道、开正道、法治化与穿透化,堵灰道——整治非法通道,居民个人跨境投资被纳入监管范围,此前脱离监管的灰色空间被系统性压缩;开正道——QDII额度持续扩容,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落地,合规跨境投资通道在拓宽;法治化与穿透化——从行政法规到法律,规范位阶在提升,监管范围从监管企业延伸至覆盖个人,认定从注册地转为实质联系认定,穿透监管在深化。


五、监管从严:从底层逻辑到具体影响


针对前面提到的监管动向,市场里有个别解读认为监管趋严就是约束境外投资,阻止国内资产向外流出,我们对此持有不同看法:《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传递的信号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会被纳入监管范畴,二是领事保护与协助机制、投资壁垒调查制度、反制措施等保护性制度也同步设立,未来合规出海的资产可享受国家保护,违规出海的资产不在保护范围内。被纳入监管框架是获得保护的先决条件,这是本次新规的底层逻辑。有市场评论指出,新规释放的重要信号“不是单纯收紧或放开,而是高水平开放推进过程中发展与安全兼顾的逻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纪文华也提到,安全审查“并不是对企业‘走出去’的单纯限制,而是以明确规则划清边界、稳定市场预期,长期来看能够减少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制度性成本”。监管的核心目标是做好保护,而不是设置限制,这一判断适用于跨境金融监管的全部发展趋势。


基于上述逻辑,我们认为新规对前述灰色操作至少将产生以下不同层面的影响。


(一)正规渠道替代

202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多个相关部门,公布调整后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把“南向通”个人投资者可申请的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至300万元,试点新增证券公司作为参与机构,可投产品的风险等级上限也从原先的R3提升到R4。2026年5月末的统计数据显示,大湾区参与跨境理财通的内地投资者已有12.63万人,累计完成的跨境汇划金额达1386.16亿元。试点覆盖城市的投资者不再需要通过虚构购汇用途这类不合规渠道转移资金出境,相关需求已有“理财通”等正规渠道承接。需说明的是,“跨境理财通”资金仅可用于购买试点机构发行的合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用于缴纳境外保险保费。投资者如需配置港险,应先通过理财通实现合规资金出境,再以境外账户内的自有资金完成保费缴纳。


(二)规避空间收窄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7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针对以往居民个人群体虚构购汇用途投保、拆分购汇额度凑保费的操作,可利用的制度空间将被进一步收窄。需要明确的是,本次出台的相关新规不属于临时新增的限制性条款,而是对既有规则的强化执行。《外汇管理条例》中针对资本项目购汇的限制性规定此前就已存在,本次新规的核心变化在于:监管位阶的提升、稽查力度的升级,以及监管手段的技术强化。


(三)有待持续观察

需要承认,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个人通过资本项目开展跨境投资的渠道仍比较有限,“理财通”试点目前的适用范围也仅覆盖大湾区部分城市,北京、上海、江苏等其他地区暂未被纳入同类试点,产品类型和额度管理也有相应约束,对多数不在试点城市且并未持有境外自有资金的内地投资者而言,现阶段要合法购买投资类港险,可选择的渠道仍受到限制。这一缺口未来能否出现制度性突破,还有待根据资本项目开放的节奏与跨境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程度进行持续观察。


六、规则展望与投资者建议


跨境金融的合规通道正处于制度层面的拓宽阶段,这类拓宽动作和从严监管是同一发展进程的两个组成部分。金融法(草案)一旦正式通过,跨境金融活动的规制会直接上升到法律层级,个人购汇的用途管理、资本项目开放时序、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都会在效力更高的法律框架中明确下来。对江浙沪地区的投资者来说,可重点关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在跨境金融领域的制度创新,大湾区理财通的试点经验后续若向长三角地区推广,合规配置境外金融产品的渠道会得到进一步拓宽。


已持有港险的投资者,可对自身的资金出境路径完成一次合规性评估,当初选择的出境方式若存在瑕疵,应避免刻意回避,可在专业人员协助下尽早梳理清晰。目前正在考虑配置港险的投资者,要先确认合规的资金出境路径,再判断是否投保,所有后续安排都要以合规为前提。在资金出境合规的前提下,境外保单如何与境内保险金信托完成衔接、理赔资金如何合规回流、保单权益在跨法域场景中面临哪些制度摩擦,我们将在下篇中展开分析。


作者简介

林芬  合伙人

 南京办公室 

■ 邮箱:linfen@junzejun.com

■ 执业领域:银行、信托、资管│资产证券化与衍生品│民商事争议解决

林芬律师兼具金融机构内部合规风控与外部法律服务的双重视角。林律师曾先后任职于商业银行、公募基金等持牌机构,深耕法律合规与监察稽核领域,主导合同审查、合规体系搭建、投资风控监督及监管危机处置,积淀了深厚的内部合规与金融风控底蕴。执业以来,林芬律师专注于大资管与财富管理领域,为复杂金融产品提供涵盖设立、运作及清算的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凭借对监管逻辑的深刻洞察,持续为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持牌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合规咨询及争议解决服务。林芬律师擅长将内部合规视角融入外部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构建制度防线、优化风险防控体系,并提供定制化合规培训,专业服务获得客户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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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师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于1995年创立,总部位于北京,是中国国内最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中国国内具有鲜明专业优势和良好市场声誉的优秀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君泽君秉持君子理念,于内,以君子之道共事相互惠泽;于外,以君子之道谋事相互惠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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