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特定减免税风险有二:其一,进口货物海关税号归类风险。受惠方进口申报海关税号不实,将可能被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并需要补税;其二,进口后海关后续监管风险。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后,必须依照所核准的用途、用户以及使用地点使用,并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否则亦有上述法律后果。
“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特定减免税一系列优惠政策(统称为“特定减免税政策”)已经实施。在延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基础上,特定减免税政策扩大了受惠主体范围,改进了减免税办理程序,强调了后续海关监管以及追溯退税等制度。
一、 “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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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实施日期 |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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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简称“7号文” |
财关税〔2026〕7号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2026.01.01-2030.12.31 |
核心政策文件,明确税收优惠内容、受惠主体和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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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简称“8号文” |
财关税〔2026〕8号 |
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2026.01.01-2030.12.31 |
明确受惠主体核定机制、申报流程、监管要求等实操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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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简称“9号文” |
财关税〔2026〕9号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2026.01.01 |
免税清单,明确15大类免税进口商品范围及税则号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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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简称“《执行通知》” |
税管函〔2026〕22号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
2026.06.01 |
明确海关执行及监管细则 |
二、 进口特定减免税待遇的条件
1. 受惠主体资格及名单核定
有关单位应首先判断自己是否属于政策项下的“受惠主体”。不同的主体类型,由不同的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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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主体类别 |
核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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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科研院所及其研究生院、图书馆 |
科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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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研究生院、图书馆 |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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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
科技部;地方所属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直属海关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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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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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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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研发中心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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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科技部会同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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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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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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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进口单位 |
中央宣传部 |
注: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平台、分支机构,需将所依托的单位同步纳入主管部门函告海关名单;多单位共建机构,全部依托单位均需列明。
在主体资格通过核定后,相关主管部门将受惠主体名单函告对应海关,并将核定结果通知受惠主体(8号文第12条)。对于非独立法人单位或机构,应确认其依托单位是否已被一并函告,因为后续海关手续通常需要由依托单位办理。
2. 免税进口商品的范围
受惠主体所进口的如下清单的商品方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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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种类 |
免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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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
“附件”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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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用设备 |
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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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
包括数据交换仪;限列明税则号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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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改进、扩充、升级免税进口仪器、仪表和设备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进口的零部件 |
维修专用零配件:限自原免税进口仪器、仪表和设备放行之日起10年内,但不超过政策执行期限203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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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文献、报刊、乐谱及其他资料 |
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以及承载数字文献数据库的光盘、硬盘、U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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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
限列明税则号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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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模型 |
标本税则号列为9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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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研究用材料 |
包括试剂、生物中间体、新化学物质、矿物、电子原材料、超纯水/气体、催化剂、特种高分子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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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用动物 |
限《税则》第一、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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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 |
仪器及附件限90.18-90.22、90.27等;配套设备限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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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 |
限农林类学校、专业及农林类科研/技术开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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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乐器 |
限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研/技术开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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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器材 |
限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研/技术开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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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用关键设备 |
限航运类学校、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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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 |
限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研/技术开发机构。 |
3. 减免税审核
在确认主体和商品均符合进口特定减免税政策要求后,企业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对于进口单位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的,“由名单中其对应的依托单位向依托单位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执行通知》第4条)。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必须在货物进口申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货物已完成报关征税放行的,不再受理常规减免确认,仅可按8号文第14条申请追溯退税(具体流程详见下文“二、已缴税款的退还”)。
企业提交申请后,主管海关一般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意见;如涉及政策口径核实、部门协商、化验鉴定等特殊情形,办理时间可能延长。建议企业提前准备《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主体资格材料、受惠资格证明材料、合同、发票及商品说明等文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海关将制发《确认通知书》,企业进口申报时凭此适用免税待遇(《执行通知》第6条、第10条;《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
4. 关注进口后海关监管要求
取得减免税审核确认并完成进口申报后,企业仍需关注进口后的海关监管要求。例如,受惠主体“免税进口商品需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8号文第13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进口单位不得将免税进口科教用品“擅自转让、抵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执行通知》第8条第(一)项)。
三、 货物进口后办理特定减免税手续问题
减免税审核确认原则上应在货物进口申报前办理。对于政策实施初期已经缴税进口的商品,符合条件的受惠主体仍有机会申请退还已征税款,但并非所有已缴税款均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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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减免税手续 |
政策衔接期追溯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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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货物尚未办理进口申报,企业计划于进口申报环节直接享受免税优惠。 |
货物已完成进口申报且税款足额缴纳,经核查符合政策衔接期已征应免税款退还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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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核查 |
企业事前核对享惠主体资格、免税商品清单与拟进口货物信息,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 |
企业逐票核验进口日期、受惠主体名录生效批次、免税商品清单适用批次及已缴税款性质,判断是否属于可申请退还的已征应免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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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点 |
货物进口申报前办结。 |
货物完成进口申报、税款缴纳完毕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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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 |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主体资质文件、税收优惠资格证明、进出口合同、商业发票、货物技术说明等。 |
退税书面申请、进口报关单证、税款缴纳凭证、追溯退税合规佐证材料;进口环节增值税未作进项抵扣的,额外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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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处置 |
海关审核通过后,货物进口环节直接免征相应税款。 |
经海关核准后退还符合条件的已征应免税款,并依法计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具体而言,根据8号文第14条,退税机会主要适用于第一批受惠主体名单、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第一批受惠主体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可依享惠主体申请予以退还。同时,符合条件的受惠主体还可依法申请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涉及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且尚未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受惠主体应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抵扣情况表,再向海关申请退税(8号文第14条;《执行通知》第9条)。建议企业逐票核对进口日期、主体名单批次、商品清单批次以及已缴税款是否属于“已征应免税款”。
四、 新规重点变化与企业风险提示
1. 受惠主体扩容
新规将“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国家级科研平台明确纳入受惠范围,体现出政策对国家级科研平台和创新载体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7号文第3条第(三)项)。
2. 名单函告海关的要求趋严
新规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受惠主体及其依托单位应一并函告海关;依托多家单位共同建设的,应将所有依托单位一并列明。对于联合实验室、平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若函告名单未准确载明受惠主体及依托单位,可能影响后续海关减免税办理(8号文第12条)。
3. 海关后续监管
免税进口商品并非“一免了之”,仍需作为特定减免税货物接受海关监管。建议受惠单位建立免税设备管理台账并留存进口合同、发票、报关单、设备使用记录等,将减免税监管要求嵌入日常资产管理流程。(8号文第13条)
4. 商品清单变化
新特定减免税清单整体延续原有的商品结构,但删除或压缩了部分“其他”等兜底表述,并排除若干税则号列,部分税则号列项下的蠕动泵、取样器、旋转蒸发器等部分常见设备也被明确排除。企业在申请免税前,应逐项核对商品名称、用途限制、税则号列及排除项,避免因沿用旧有归类经验导致申请被退回,甚至引发补税、滞纳金乃至因虚假归类、隐瞒用途骗取减免税而被海关处罚、移送缉私等后续监管风险。
环球律所旗下海关商品税号归类服务中心
2016年1月1日于前昊理文律所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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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赵德铭、许鑫鑫、朱丝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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