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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购一批耗材的财税处理风险

企业采购一批耗材的财税处理风险 鑫融合合规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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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融合智慧」


鑫融合智慧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合规管控系统,实现防控廉洁风险和提质增效为宗旨,以“五结合”为理念、“四原则”为手段,为企业构建“五位一体”智慧管理平台。


理念:“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业务与管理、外控与内控、风控与策划”


手段:“融合法律定制度、人资协同设薪酬、行为法律划流程、壁垒打破控风险”


宗旨:五位一体智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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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一起聊一下企业采购一批耗材的财税处理风险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采购一批耗材仓库不做入库验收,也没有填写入库单和验收单,无耗材台账;核算时借方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无通过”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在实际领用时,无区分该耗材用于应税经营还是用于福利、简易项目。

财务索取的单据有:付款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银行回单;财务通过查看以上单据,确认单据上的信息无误后进行会计处理。

二、风险及依据

(一)无建立耗材台账的风险

购买价值大、金额大的耗材不建立耗材台账,无法记录耗材的入库、领用、结余,这么做的风险是:耗材的去向无法追溯,无法统计采购数据,其次无法准确核算成本,会导致财务数据失真的风险,使得财务报表失真,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还可能导致税务申报不准确,面临税务机关的稽查和处罚的风险。

依据:附件法律引用1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仓储部门应当详细记录存货入库、出库及库存情况,做到存货记录与实际库存相符,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存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依据:附件法律引用2的规定:

第十五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单据不完整的风险

财务未索取到该批耗材的入库单和验收单、采购申请审批手续等单据,仅仅只索取到发票、送货单、回单、付款申请单;这么做的风险是无法证明采购业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否相关;无入库单和验收单无法判断获取是否实际入库和实际消耗,无法证实该笔业务的完整性;会被税务机关怀疑该笔业务的真实性,存在账务被调整的风险;

依据:附件法律引用2的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风险

1.采购耗材后,财务笼统的将其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没有考虑采购耗材的实际用途和使用部门、金额大小,错误的直接归集为管理费用,导致当期的费用虚高,使得费用分配不准确;同时采购价值大的耗材未通过”周转材料“科目核算,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导致核算错误的风险;

依据:附件法律引用3的规定:

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一)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 科目核算。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风险

凭证缺失导致导致无法佐证该笔业务的真实性,会被税务机关认为不可以税前扣除,不满足税前扣除的完整证据,需要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全额纳税调增,导致企业多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依据:附件法律引用4的规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五)增值税风险

1.若企业仅提供发票而无法匹配入库单或验收记录,可能被认定为虚增成本或接受虚开发票,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需补缴增值税款的风险,严重并加收滞纳金。

2.企业购买的耗材若改变用途,不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办公耗用,而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则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若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若没有转出,会被税务局补缴增值税的风险。

依据:附件法律引用5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依据:附件法律引用6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附件:

法律引用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财会【2010】11号

法律引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法律引用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

法律引用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法律引用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法律引用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今天,我们就共同学习到这里,感谢大家的阅读。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鑫享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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