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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
纠正: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
纠正: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
纠正: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自然人减半征收本文中提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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