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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 | 创业投资基金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适用条件及常见风险

税筹 | 创业投资基金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适用条件及常见风险 法盛金融投资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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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创业投资基金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适用条件及常见风险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公司纠纷、资管基金、资本市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来源:陇上税语

创业投资基金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适用条件及常见风险

根据多份权威参考资料,现就创业投资基金的人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及常见风险进行系统总结。

一、核心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可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根据投资标的不同,分为两类:

(一)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适用条件详解

(一)对创业投资基金自身的要求

1.备案合规

须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

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持股比例要求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二)对被投资企业的要求

1. 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未上市。

2. 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满足)

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

接受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投资期限条件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满2年(24个月)

投资时间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重要区别

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要求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仅要求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

(四)投资额计算规则

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

合伙创投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缴投资额 × 法人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

其中,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合并计算规则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常见风险点

风险一:投资期限未满2年即转让股权

典型案例

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6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4月即转让全部股权。税务机关核查发现,该投资未满2年(24个月),不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的条件。最终28名个人合伙人补缴了2018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风险提示: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算,必须满2年才能享受优惠,差一天都不行。

风险二:未完成创投基金备案或备案不合规

典型案例

某投资企业未办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自行判别适用“创业投资”条目后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被税务机关发现后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即使后来通过备案,因投资运作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仍被再次要求补税。

风险提示

须在发改部门或中基协完成创投企业(基金)备案。

仅有备案形式而实质投资运作不符合规定,同样无法享受优惠。

需保持持续合规运作,接受年度检查核实。

风险三:被投资企业不符合条件

风险提示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条件较为严格,大量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被排除在外。

被投资企业的从业人数、设立年限、研发费用比例等条件需逐项核查。

实务中,部分创投基金因投资标的规模超标(接受投资时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而被要求补税。

风险四:投资额计算基数错误

典型案例

某上市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同时投资于两个合伙创投企业(B基金和C基金),对其出资比例分别为0.2%97%。两只基金共同投资于目标公司,总投资额9000万元。该法人合伙人错误地以9000万元为基数计算可抵扣额(9000×70%=6300万元),而正确算法应为按其在各基金的出资比例分别计算后相加(仅为2299.51万元),导致虚增可抵扣额4000余万元。

风险提示

可抵扣投资额的计算基数是“合伙创投企业对被投资项目的实缴投资额×法人合伙人占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而非“法人合伙人向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总额”。

须严格区分“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与“合伙创投企业对被投资项目的投资”两个概念。

风险五:用合伙企业亏损抵减法人合伙人盈利

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法人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合伙企业的亏损只允许在合伙企业自身层面弥补,而不允许在合伙人层面弥补。

典型案例

法人合伙人F公司持有E合伙企业50%份额。2023E合伙企业亏损1020万元,F公司按比例将510万元亏损用于抵减自身盈利,被税务机关要求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风险提示

合伙企业的亏损只能用其未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最长5年)。

法人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企业亏损用于抵减自身其他盈利。

实务中,很多法人合伙人因错误进行“对冲操作”而面临补税风险。

风险六:股息红利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该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目前实践中税务机关普遍认为: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法人合伙人仍需对合伙企业分配的股息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25%)。

风险提示

法人直接股权投资与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取得股息收益的税负存在较大差异。

财务人员常因混淆“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与“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的概念而错误享受免税政策。

风险七:多层嵌套架构无法穿透享受优惠

风险提示

目前各地实务操作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伙人仅限于基金第一层级投资人

通过多层合伙架构持股的投资者,无法享受相关税优政策。

实务中,多层嵌套架构下最上层投资人能否按20%税率(对于个人合伙人)或享受70%抵扣(对于法人合伙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风险八:单一基金核算方式不适用于法人合伙人

政策明确

根据财税〔20198号及延续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风险提示

法人合伙人不能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20%税率)。

法人合伙人无论创投基金选择何种核算方式,其从基金分得的所得均应并入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不可因基金选择了单一核算方式而要求按20%税率缴税。

四、实操建议

1.投资前做好尽职调查:确保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或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条件,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2.及时完成备案:在行业主管部门(发改委或中基协)完成创投基金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30日)向税务机关办理核算方式备案。

3.准确计算投资额:严格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被投资项目的实缴投资额 × 法人合伙人出资比例”计算可抵扣额,避免基数错误。

4.注意亏损处理规则:法人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亏损抵减自身盈利,合伙企业的亏损应在其自身层面弥补。

5.股息红利不得免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作为免税收入,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6.留存备查资料:妥善保存投资合同、章程、出资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证明、投资满2年的证明材料等。

7.如有疑问,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鉴于政策执行口径的地区差异,建议就具体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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