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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安徽达正实业投资第36类“DAZHENG CAPITAL”商标复审胜诉

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安徽达正实业投资第36类“DAZHENG CAPITAL”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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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必须认清一个事实:商标初审驳回,不等于法律否决。商标局的初审仅为第一轮审查结果,受审查标准、行业认知、素材比对范围等因素限制,存在大量可突破、可纠正的误判情形。


我们必须认清一个事实:商标初审驳回,不等于法律否决。商标局的初审仅为第一轮审查结果,受审查标准、行业认知、素材比对范围等因素限制,存在大量可突破、可纠正的误判情形。很多被驳回的商标,本身具备独特性和合法性,只是初审阶段未能完整展示证据、未能充分阐释品牌差异,才导致暂时驳回。而商标复审,就是官方给到企业的唯一一次补正机会,也是推翻初审结论、合法确权的正规渠道。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1811544号“DAZHENG CAPITAL”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举证商标已经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注册成功,且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71811544号“DAZHENG CAPITAL”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DAZHENG CAPITAL”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并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消费者当下喜爱设计而来,增强了企业、行业和品牌之间的关联性、黏连性,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申请商标并未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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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
本公司已在北京商标局,北京版权局,北京工商总局,北京国家税务局等部门严格备案。主营:商标注册,极速注册,转让,续展,更正,宽展,驳回复审,撤三申请,异议申请,无效宣告,各类版权登记等,各类知识产权相关的新闻发布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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