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2026 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申报指南
深圳市 2026 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申报工作已正式启动。本次申报旨在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支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并推动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加大在深投资。



项目初审受理时间
2026 年 7 月 6 日—2026 年 7 月 24 日 18:00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及增资扩产项目,鼓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加大在深投资力度,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 《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 号);
- 《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 号);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5〕10 号);
- 《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3〕8 号);
-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利用外资奖励计划实施细则》(深投促规〔2025〕1 号)。
(二)管理依据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的通知》(粤府〔2025〕56 号);
- 《广东省商务厅经管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粤财工〔2024〕7 号);
- 《深圳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5〕4 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本奖励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受省级和市级财政年度预算限制。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将根据申报情况,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进行统一调整。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申报单位须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申报条件
- 申报单位须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
-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处于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限制期内。
- 按要求向外资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 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严禁弄虚作假。
- 自 2023 年起至申报截止日,在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纳税、环保、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知识产权、劳动社保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二)专项条件
1.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 2025 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 5000 万美元及以上;
- 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2.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 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 2025 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 1000 万美元及以上;
- 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3. 其他说明
-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 4 种方式实缴或转增注册资本,并经商务部门 2025 年核查公布的金额。
- 行业划分以主营业务为准,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分类标准。若信息不一致,按从严就低原则确认;支持金额按孰低原则确定。
- 涉及房地产、金融领域(包括开发销售、物业管理、银证保、融资租赁等)的企业不予资助。
- 获资助企业须书面承诺:新增资本及获奖资金不投入房地产、金融领域;资金拨付后两年内全部投入实际建设或经营;2025 年起五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不转为内资企业。违者须退回全额奖励资金。
- 同一年度内,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一申报,不重复奖励。
- 获奖企业须配合辖区外资主管部门的台账式跟踪管理及实地检查。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支持内容:对 2025 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 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予以奖励。
支持标准:
- 高技术制造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 3% 奖励,单企年度最高 5000 万元,政策期(2023-2027 年)累计最高 1.5 亿元;
- 其他制造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 2% 奖励,单企年度最高 5000 万元,政策期累计最高 1.5 亿元;
- 高技术服务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 2% 奖励,单企年度最高 2000 万元,政策期累计最高 8000 万元;
- 其他行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 1% 奖励,单企年度最高 2000 万元,政策期累计最高 8000 万元。
(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支持内容:对经认定的省、市外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且 2025 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予以奖励。
支持标准:每家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仅可申请一次,且不重复享受省、市同级奖励。
六、申报材料
申报流程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所有单位需先提交除“基础材料第 1 项”外的纸质材料至辖区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网络填报并打印带水印的申请书,最后提交全套纸质材料至市行政服务中心。
(一)基础材料
- 在线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搜索“利用外资奖励计划 (深圳市)"在线填报。提供系统打印的申请书原件(含法人签字及公章的申请承诺书、廉洁告知书)。
- 2026 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 1)。
- 企业承诺书(附件 2):注明申报类别、金额,承诺材料属实,并承诺资金不投向房地产/金融领域、两年内投入实际经营、五年内不减资不转内资。
- 登记文件:营业执照电子版及市监局公示的设立/变更信息。
- 验资报告: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复印件(按时间排序)。
- 审计报告:2023 至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 信用报告:深圳信用网查询下载。
- 完税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 2025 年度复印件。
(二)项目材料
- 外资到资证明:银行入账/收汇回单;FDI 入账登记表或外汇业务登记凭证(资本公积转增需提供记账凭证等)。
- 辖区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 2025 年统计证明。
- 总部认定文件(仅限总部奖励申报):省商务厅或市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 行业相关材料:行业说明(主营业务、近三年收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及统计局登记信息截图、行业证书等。
- 资金投入证明:
- 资金用途说明及使用计划;
- 股东决议等内部文件;
- 股权架构图;
- 实际经营佐证:资金流水(资本金账户及结汇账户,从到资至申报日)、项目照片、财务凭证(设备清单、合同、发票等)。
(三)材料报送要求
- 所有材料逐份盖章,多页加盖骑缝章,按序装订。
- 外文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 一式五份,A4 双面打印/复印,连续编页码,胶装成册,侧面打印单位名称。
- 提交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PDF 格式,可目录索引),刻录光盘 2 张。
七、申请表格
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在线填报并打印。
八、受理机关
(一)项目初审
提交除基础材料第 1 项外的所有纸质材料。
- 受理机关:申报单位所在辖区外资主管部门
- 受理时间:2026 年 7 月 6 日—2026 年 7 月 24 日 18:00
- 受理地点:各辖区外资主管部门
- 咨询电话:
前海:0755-88105252、88105265
福田:0755-82927859
南山:0755-88167807、88167820
罗湖:0755-88162251
盐田:0755-88171073
宝安:0755-88177731、88177733
龙岗:0755-28999106
龙华:0755-23335585
坪山:0755-89999870
光明:0755-88210449
大鹏:0755-88159624
深汕:0755-22100947
(二)项目复审
仅限初审通过并推荐上报的项目。需提交包含基础材料第 1 项在内的所有材料。
- 受理机关: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 网络填报时间:2026 年 7 月 27 日—2026 年 8 月 7 日 18:00
- 材料提交时间:2026 年 8 月 3 日—2026 年 8 月 14 日 17:00
-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 B 区深圳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需通过"i 深圳”APP 预约)
- 业务咨询:0755-88107121、88102467;系统技术支持:0755-88102445。
注:逾期不予受理。纸质材料与网络材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基础材料第 1 项除外)。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十、办理流程
发布指南 → 提交辖区初审材料 → 辖区初审推荐 → 网上申报 → 网络预审 → 提交市级申请材料 → 形式审查 → 专项审计 → 征求意见 → 核定拟奖励项目 → 社会公示 → 下达计划 → 提交拨付资料 → 资金拨付。
十一、办理时限
180 个工作日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监督检查和补充说明
- 严禁重复申报,违者取消资格并追责。
-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未委托任何中介代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遇违规收费请举报(电话:88107090)。
- 获资助单位应规范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监督,配合统计监测。
- 存在材料不实、骗取自用等违规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企业信息变更应及时报备,否则后果自负。
- 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拨付失败的,原则上予以一次更正并再次拨付。
- 汇率计算规则:
- 原币为人民币:按商务部核查公布的人民币数计算;
- 原币为外币:按商务部核查公布的美元数计算;
- 混合币种:分别按上述规则计算;
- 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5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平均汇率为准(保留 4 位小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