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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4 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就《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作为连续 13 年稳居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的中国,此次修法不仅关乎平台经营者,更直接影响数千万电商主体、灵活就业人员及 9 亿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自 2019 年施行以来,《电子商务法》在规范行业发展、推动数实融合方面成效显著。然而,面对直播电商、短视频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的迅猛发展,现有法律亟需动态调整以回应新挑战。本次修正草案紧跟时代步伐,呈现出三大核心亮点:
覆盖更“多元”,填补监管空白
现行法律对平台经营者的界定主要基于早期的“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模式,难以完全覆盖当前通过内容展示、算法推荐、跳转链接等方式促成的新型交易。本次修正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新增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规定,并明确了新业态平台经营者及关联主体的权利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确立了“按平台服务类型承担相应义务”的精细化责任匹配原则。这一举措有效防止了新业态平台以“功能不全”为由逃避主体责任,实现了权责对等,填补了监管空白。
治理更“协同”,构建共治体系
针对平台经济跨界混业经营的特点,此次修正明确了监管合力工作机制,强调线上线下业务归口管理一致,强化部门联动与央地协同的一体化监管。
草案特别将劳动者纳入协同治理体系,推动形成由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及劳动者共同参与的治理新格局。身处一线的劳动者对算法规则、劳动条件及消费者权益有着最直接的感知,将其纳入治理体系有助于监管部门获取真实及时的市场信号,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提升整体治理水平。
处罚更“匹配”,提升法律威慑
针对原法律中最高 200 万元定额罚款与大型平台营收规模不匹配的问题,修正草案建立了过罚相当的多层级法律责任体系。新增“责令暂停用户注册”、“暂停相关业务”及“停止接入网络服务”等处罚措施,形成梯次分明的惩戒机制。
尤为关键的是,草案引入了“比例罚”机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可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这一与国际接轨的处罚方式,配置了与平台规模和风险外溢能力相匹配的责任工具,显著提升了法律威慑力。
此外,草案还加强了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小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并对接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授权对外反制,助力企业出海,提升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竞争力。此次修法旨在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电子商务法》的修正并非束缚创新,而是为发展护航。期待通过本次公开征求意见,能进一步平衡各方权益,推动平台经营者提升合规意识,成为新业态的孵化者与高质量发展的赋能者。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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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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