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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6 年 6 月 30 日),《检察日报》披露一起涉案总额 6.8 亿余元的新型跨境骗购外汇系列串案。该案中,不法分子盗用居民个人跨境电商年度消费额度,虚构跨境购物交易开展地下换汇。
值得一提的是,案件并不仅有传统外币购付汇违规路径,还出现了跨境人民币出境、境外场外兑换外币的新型资金违规模式。
检察机关对两种违规资金通道作出的差异化定性:
传统外汇支付路径构成骗购外汇罪;
跨境人民币出境换汇模式,因实质属于场外变相买卖外汇,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报道原文:
检察机关查明,杨某等人实施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涉外汇交易行为:一种是签订《外汇支付协议》,通过支付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购汇;另一种是签订《跨境人民币支付协议》,申请支付跨境人民币至指定境外账户,再从境外将跨境人民币兑换为指定外币。“第一种行为属于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内以欺骗手段获取外汇,构成骗购外汇罪;第二种行为中的跨境人民币是否属于外汇,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为此,我们专题研究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金融领域专家、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等单位的专业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外汇的主体要件为外币。人民币属于本币,不因其跨境使用而改变性质。向支付机构骗购的跨境人民币不属于外汇,实际取得外汇发生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综合专业论证意见,东城区检察院根据杨某等人的行为模式不同分别认定为骗购外汇罪、非法经营罪。
据报道,造假的电商公司跟支付机构分别签订了外汇支付和跨境人民币支付协议,因此通过支付机构购汇外币支付和跨境人民币支付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常见的传统外汇通道。
团伙编造跨境购物背景,通过支付机构向银行购汇。虽然流程走的是正规交易场所,但交易背景完全虚假,以欺骗方式套取外汇,直接认定为骗购外汇罪。
第二种是很多机构容易放松警惕的跨境人民币通道。
团伙不在境内换汇,而是先将人民币跨境汇至境外账户,再在境外私下兑换为外币交付客户。
对此,检察机关的判断是:人民币是本币,即便跨境流通,也不属于外汇,因此不构成骗购外汇罪。但整套交易绕开国内合法换汇渠道,本质属于场外私下买卖外汇,最终按非法经营罪论处。
这份司法定性,正好纠正了业内一个普遍误区。近些年跨境人民币业务持续放开、便利度不断提升,不少机构形成惯性认知:只要走人民币结算,就没有外汇风险。
但本案给出了明确信号,政策便利不等于可以放松真实性审核,仅更换结算币种,掩盖不了违规实质。
对监管和司法机关来说,币种和协议名称不是唯一判断依据,更关键的是交易背景是否真实、资金出境后的最终去向,以及业务是否实质变成地下换汇。
跨境人民币从来都不是虚假换汇的免死金牌。
真实合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本身没有问题,但如果用来包装虚假贸易、承接境外私下换汇、转移违规资金,哪怕全程走人民币链路,违法性质也不会改变。
此外,本案也充分体现行刑联动的监管思路。
除刑事判决外,外汇管理部门对涉案换汇个人及涉事支付机构开展专项核查处罚,累计罚没超 7000 万元,并责令相关主体调回违规外流外汇。检察机关也持续向外管部门移送涉汇违法线索,持续深化行刑联动监管。
案件不再只追责终端犯罪分子,上下游参与机构的风控漏洞,都会被倒查追责。
对支付机构、合作银行而言,都是一次非常务实的风控警示。
无论是外汇业务还是跨境人民币业务,审核都不能停留在表层单证比对,还要关注交易逻辑是否合理、资金链路是否闭合,以及客户长期交易行为是否异常。
一、犯罪团伙及分工链条
1、主犯杨某、秦某、李某
杨某、秦某开办 4 家空壳电商公司,对接境外支付、供货企业搭建虚假跨境购物渠道,在网络平台招揽有大额换汇出境需求的客户,靠汇率差价牟利,非法获利 300 余万元。
作案分两条路径:一是伪造跨境订单骗购外汇;二是走跨境人民币出境后在境外换外币,分别触犯骗购外汇罪、非法经营罪;
为规避审查行贿支付机构员工,同时大量购买公民订单信息作案,一审未数罪并罚,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改判四罪并罚(骗购外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期 2 年 10 个月至 9 年 6 个月,并处高额罚金 1511.1 万元至 111.2 万,还要承担公益诉讼赔偿 78 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清除公民信息。
2、支付机构内鬼曹某
涉案支付机构客户经理,收受杨某 30 余万元好处费,提前泄露风控核查预警,指导团伙修改订单、规避审核,单独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3、信息源头成某
跨境物流公司电商经理,手握海量真实海淘订单数据,以每条 0.3 元向主犯出售 30 余万条完整订单(含身份证、地址、物流、手机号等);团伙篡改订单商品、金额,盗用普通民众每人每年 2.6 万元跨境消费额度完成虚假付汇,成某单独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三年,处罚金 20 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二、犯罪核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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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真实公民海淘订单,篡改商品、价格,冒用他人年度 2.6 万元跨境优惠额度伪造真实跨境购物流水; -
设立多家空壳公司拆分交易,规避支付机构单笔、年度付汇限额监管; -
收买支付机构内部人员通风报信,躲避风控抽样核查; -
两条非法换汇通道:境内骗购外汇出境、跨境人民币出境后场外换外币,满足客户人民币换外币转移境外需求。
三、案件办理与处置结果
风险提示:普通消费者若海淘时提示年度跨境额度用尽,但本人无对应消费记录,可通过掌上海关小程序核查名下跨境订单,发现额度被盗用及时举报维权。
以下来源:最高检
没有频繁海淘,年度跨境额度为何莫名见底?一起涉案金额 6.8 亿余元骗购换汇大案解开背后蹊跷,一份份信息完整真实的跨境订单,全部被篡改套用——
骗购外汇盯上跨境电商额度
6 月 16 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专家组发布《2025 中国跨境电商年度发展报告》,数据显示 2025 年中国跨境电商整体市场规模达 18.68 万亿元。随着跨境消费持续升温,不少消费者选择通过网络平台跨境购物,“海淘”逐渐成为消费新选择。但有消费者在“海淘”付款时,曾遇到年度跨境购物余额不足的提示,无法继续支付。出现这种情况,未必是个人年度额度真的用完了,有可能是被人非法盗用了。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骗购外汇案,就揭露了此类新型违法犯罪乱象。
近日,随着二审法槌落下,这起涉案金额高达 6.8 亿余元、通过盗用消费者跨境购物额度方式骗购外汇案尘埃落定。
他们回国开展非法换汇“生意”
2018 年,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便利措施,将公民个人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年度交易限值由 2 万元提升至 2.6 万元。公民在限值以内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可享受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打七折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国家规定,经登记许可,支付机构可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部分小额、快捷、便民的外汇服务。
杨某、秦某曾在境外某国留学,2019 年因在当地从事跨境物流工作而结识。“我们发现当地很多人有将国内大额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转移至境外的需求。”杨某到案后供述称,在了解相关便利政策后,2020 年,他与秦某决定回国开展非法换汇“生意”。
2020 年 4 月,杨某等人成立了 4 家电子商务公司,登记成为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并与外籍人员田某(已被判刑)控制的境外支付公司、供货公司签订虚假供货合作协议,通过搭建网络购物平台,与国内一家具有外汇业务资质的支付公司签订了跨境支付外汇、跨境人民币服务协议。
完成了这一系列“准备工作”后,杨某等人以“低风险、低费用”“无须审查资金用途”等话术,在境内外多个社交平台发布换汇广告,还以提成返利的形式联系中间人介绍“生意”。他们在收取客户的换汇资金后,虚构电商平台销售跨境商品需要支付外汇的需求,由财务人员李某将换汇资金与伪造的跨境购物订单信息一并上传至支付机构审核系统,申请向境外供货商付款。支付机构审核订单信息后,按照流程完成支付。而杨某等人控制境外供货商账户,将收到的外汇转入与客户约定的账户,完成资金的非法跨境流动。
2020 年 7 月至 2023 年 8 月,杨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为某技术服务公司、夏某等人提供人民币兑换外币服务,并通过提高汇率的方式赚取换汇资金 1% 的差价,累计非法向境外账户支付跨境人民币、外币折合人民币 6.8 亿余元,非法获利 300 余万元。
支付机构暗藏“内鬼”
杨某等人频繁对外付汇的情况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2023 年 8 月,外汇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异常后对相关外汇支付凭证进行核查,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年 9 月 8 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陆续将杨某等人抓获。
“本案属于新型骗购外汇犯罪,手段隐蔽、资金量大、参与人员多。”办理该案的东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蔡东彬介绍,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围绕资金流转、跨境交易材料、支付机构审核等环节深入审查,发现该案存在明显不合理情节,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制发捕后继续侦查提纲,挖出了隐藏的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对外汇业务真实性进行尽职审核,同一主体每年对外付汇不超 1 亿元。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杨某等人为了绕开这些规定,利用委托他人注册的多个“空壳公司”与支付机构分别签订支付服务协议,被支付机构发现异常交易时,立即换壳继续进行非法换汇。在支付机构开展抽样核查时,他们总能通过及时修改订单信息、撤回订单等方式躲避核查。“经分析,我们认为这些异常情况指向一个可能——支付机构有‘内鬼’。”蔡东彬说。

2024 年 5 月 22 日,检察官与检察技术人员共同审查案件电子数据。
于是,检察机关向支付机构调取其与涉案电商公司签约时留存的相关资料,经过比对发现,促成几家涉案电商公司签约的都是支付机构的客户经理曹某。随后,检察机关重点审查杨某等人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发现杨某与曹某关系十分密切。
早在 2021 年,支付机构的风控人员就曾对杨某等人提供的订单提出质疑,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曹某,曹某非但没有进一步核实,反而将情况告知杨某,还指导杨某等人以补充材料的方式逃避风控审查。
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曹某开展进一步侦查。2023 年 11 月 15 日,曹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配合调查,供述了收取杨某等人 30 余万元并帮助他们规避风控审查的犯罪事实。2024 年 8 月 1 日,东城区检察院以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最终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虚假跨境电商购物信息达 30 余万条
“虽然有曹某通风报信,但支付机构在数年间始终未发现杨某等人伪造跨境电商购物信息,这背后可能还隐藏着其他秘密。”蔡东彬介绍。
办案检察官经对杨某等人上传的跨境电商购物信息进行抽样溯源,发现这些信息中的公民身份、物流单号均真实可查,但商品名称、价格与实际情况不符。针对这些来源不明的海量公民个人信息,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杨某等人使用的相关材料、账户进行全面调查,来自天津的成某浮出水面。
成某是天津一家跨境物流公司电商部经理,与杨某早就相识。成某的工作职责是为跨境电商平台提供报关服务,手中掌握着海量跨境电商购物订单信息。

2024 年 5 月 15 日,办案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
2024 年 1 月 8 日,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配合调查。经查,2020 年 9 月至 2022 年 12 月,杨某等人以每条约 0.3 元的价格分批从成某处购买了 30 余万条跨境购物订单信息,这些信息包含买家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收件地址、物流单号、购买的商品名称和价格等内容。杨某等人根据国内客户的换汇金额,批量对非法获取的跨境购物订单信息中的商品名、价格进行修改,再上传至支付机构系统申请对外付汇。就这样,消费者每人每年 2.6 万元的优惠跨境购物额度被盗用了。
2024 年 6 月 20 日,东城区检察院以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最终,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厘清新型金融犯罪模式
2024 年 1 月 26 日,公安机关以杨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向东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查明,杨某等人实施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涉外汇交易行为:一种是签订《外汇支付协议》,通过支付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购汇;另一种是签订《跨境人民币支付协议》,申请支付跨境人民币至指定境外账户,再从境外将跨境人民币兑换为指定外币。“第一种行为属于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内以欺骗手段获取外汇,构成骗购外汇罪;第二种行为中的跨境人民币是否属于外汇,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为此,我们专题研究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金融领域专家、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等单位的专业意见。”蔡东彬介绍。
“根据法律规定,外汇的主体要件为外币。人民币属于本币,不因其跨境使用而改变性质。向支付机构骗购的跨境人民币不属于外汇,实际取得外汇发生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综合专业论证意见,东城区检察院根据杨某等人的行为模式不同分别认定为骗购外汇罪、非法经营罪。

2024 年 12 月,东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共同出庭,以刑事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一体化履职。
2024 年 6 月 20 日、9 月 19 日,东城区检察院先后以杨某、秦某、李某涉嫌骗购外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并对杨某、秦某、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 年 6 月 13 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杨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实施骗购外汇的工具和手段,因此未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系以伪造跨境电商业务为手段实施的新型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通常的手段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权,骗购外汇行为侵害了国家外汇管理秩序与金融安全,两者分属不同法益,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数罪并罚。2025 年 6 月 23 日,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今年 3 月 20 日,二审审判机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以骗购外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判处杨某等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各并处罚金 1511.1 万元至 111.2 万元,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 78 万余元,删除存储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办案过程中,东城区检察院就发现的个人非法购汇、支付机构违规开展外汇业务等行政违法行为,先后向外汇监管部门移送多条行政违法线索。2024 年 8 月至 9 月,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对非法购汇人及涉案支付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计罚款 7000 余万元,并责令限期调回外汇。
针对案件暴露的问题,北京检察机关前往外汇管理部门,就协同推动涉外汇案件刑事打击以及刑事案件中行政处罚线索反向移送等工作进行会商,并以该案办理为契机,深挖其他在办涉外汇案件中的行政违法线索,2025 年共向外汇管理部门移送相关线索 10 余条。“我们将持续依法严惩外汇领域犯罪活动,助力守护国家金融安全。”东城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赵文胜表示。
检察机关提示,消费者若发现自己的跨境电商购物额度不足,可登录掌上海关小程序查询具体购物信息,如发现非个人购物使用,可向相关部门举报、申诉,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本报通讯员张玮 袁新玥)
以上来源: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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