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工信厅、财政厅及海口海关等 22 部门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生产设备及维修用货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对“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及已用于维修的“零关税”货物的进口、使用与监管流程作出明确规定,两类货物均实行 3 年监管年限。
明确适用范围与主体资格
《办法》规定,“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须由享惠主体在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内自用。监管期内允许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但严禁租赁或出借。对于已用于维修航空器、船舶、“零关税”游艇及生产设备的货物,监管期内禁止转让、租赁和出借。相关主体须先行依据《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取得享惠资格。
优化进口审核与管理流程
在进口及使用管理方面,享惠主体需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填报行业信息并承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及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将依职能审核行业归属,海口海关负责审核设备与产能匹配性及企业信用状况,审核工作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规范科研共享与安装监管
针对分析仪器、计量仪器等 14 类科研用“零关税”设备,经海口海关与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可在不搬离场所的前提下,无偿用于科学研究、开发及教学等开放共享活动。除合规的开放共享业务外,监管年限内不得提供给其他主体使用。
此外,“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须在海关放行后 365 日内完成安装并报备,安装完成后 30 日内必须加装防拆卸卫星定位终端。监管年限届满后,货物自动解除监管,按国内货物流通规定管理。
强化属地责任与违规惩戒
监督管理方面,相关市县政府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异常及时通报海口海关及省税务局。若享惠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或逃避监管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未经批准运出岛外、擅自转让租赁抵押,或破坏定位终端等严重违规行为,自用生产设备主体将被取消清单核验结果且 12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涉及维修货物的主体,海关将依法处置。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