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93 号
(关于进口莱索托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莱双方签署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莱索托羊毛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莱双方关于莱索托羊毛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羊毛为产自莱索托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涵盖原羊毛和马海毛。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原羊毛的生产加工企业及储存场所,须经莱方批准并实施日常监管,同时完成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产品来源地卫生要求
1. 莱方确认莱索托无牛瘟、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若发生上述疫情,立即暂停全境对华出口。
2. 剪毛前 6 个月内,出口来源地区(农场中心半径 50 公里内)无炭疽、绵羊布鲁氏菌病、裂谷热疫情,且无人感染病例。
3. 口蹄疫防控要求:
来源农场剪毛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口蹄疫;若位于疫区,须按 WOAH 标准进行病毒灭活处理(4℃储存 4 个月,或 18℃储存 4 周,或 37℃储存 8 天,或甲醛熏蒸至少 24 小时)。上述处理须在注册企业内实施。
(二)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1. 动物须在莱索托境内出生、饲养,并处于官方疫病监控下,健康状况良好。
2. 未因炭疽、绵羊布鲁氏菌病等可经羊毛传播的疫病而被限制流动。
(三)生产加工要求
打包前须由专业人员按标准流程拣选分级,确保不携带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及有害杂草种子等杂物。
五、包装和标识要求
1. 包装场所清洁,无异型纤维污染。
2. 包装材料须全新或经消毒,外观完好,具备良好包裹与捆扎性能。
3. 包装须有清晰英文标识,注明原产国、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注册编号、包装编号及运输标识。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1. 包装容器及集装箱须清洁卫生,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2. 集装箱使用前须经有效消毒,装载后密封前须进行甲醛熏蒸,并加施唯一编码防盗铅封。
3. 运输过程须防污染;若经第三国中转,外包装不得开启,封识须完好。
4. 每批货物从莱索托储存至抵华时间不少于 28 天。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1. 莱方实施检疫并出具英文卫生证书,证明符合议定书要求。证书样本及印章须通报中方确认。
2. 每批货物须随附至少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须按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是否附有许可证、是否来自注册企业、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不合格产品将依法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问题严重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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