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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近日正式发布第 272/2026/NĐ-CP 号政令,对实施国会关于 2026—2030 年国家能源发展机制和政策的第 253/2025/QH15 号决议作出详细规定。
该政令重点围绕电力规划调整、海上风电项目调查、投资审批、国家电网投资以及新能源项目实施机制等内容展开,标志着越南海上风电产业发展进入更加明确、规范的监管阶段。
根据规定,第 272 号政令将详细指导第 253 号决议中的第 4 条、第 10 条、第 11 条和第 12 条内容,同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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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发展规划调整更新程序; -
省级规划中供电网络发展方案调整机制; -
海上风电项目调查单位资格要求; -
海上风电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条件; -
海上风电项目调查申请和投资审批流程; -
国家电力企业参与项目开发的成本处理方式; -
电网投资项目投资者审批机制。
该政令有效期自 2026 年 7 月 4 日起实施,持续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海上风电调查企业设资本门槛:每 1MW 至少需要 10 亿越盾自有资本
新规首先明确了“海上风电项目调查单位”的定义。
所谓调查单位,是指申请划定海域,用于开展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前期调查工作的组织。
根据第 272 号政令,调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企业必须具备足够的财务能力。
其中,自有资本最低要求为:
每 1MW 拟申请海域调查规模,需要至少 10 亿越盾(约合人民币 28 万元左右)的自有资本。
如果企业同时申请多个海上风电项目调查区域,则自有资本要求按照所有项目装机容量累计计算。
例如:
如果企业计划调查一个 500MW 海上风电项目,那么理论上需要具备:
500MW × 10 亿越盾 = 5000 亿越盾(约合人民币 1.4 亿元左右)的最低自有资本。
这一规定意味着,未来越南海上风电市场将不再允许缺乏资金实力的企业通过申请海域资源进入市场。
企业还需满足新能源开发能力要求
除了资本要求外,调查单位还必须符合越南第 58/2025/NĐ-CP 号政令中关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的相关条件。
企业需要证明自身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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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发能力; -
技术能力; -
财务保障能力; -
组织实施能力。
同时,企业必须承诺:无论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国家返还勘测调查费用。
唯一例外是:
如果调查工作由越南国家持有 100% 资本的企业,根据主管部门授权执行,则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费用。
财务证明材料更加严格:至少提交两类文件之一
申请海域调查时,企业必须同步提交财务能力证明。
相关材料包括:
第一,近两年经过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第二,母公司提供的财务支持承诺;
第三,其他能够证明企业财务能力的相关文件。
这意味着越南政府希望提前筛选真正具备长期投资能力的开发商,而不是单纯占据新能源资源。
国家资本企业先行勘测调查,投资者中标后需返还费用
针对越南国有资本企业参与海上风电开发前期工作的情况,第 272 号政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国家持有 100% 资本的企业,根据《电力法》第 61/2024/QH15 号规定开展海上风电调查,并为后续招标选择投资者准备相关材料,那么:
相关调查费用以及投资审批文件编制费用,必须在实施前完成审计。
如果最终通过招标确定投资者,则费用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种情况:
如果国有企业参与项目投资,并与中标企业共同成立项目投资主体:
其他投资者需要按照投资比例,向该国有企业返还调查费用以及投资审批文件编制费用。
第二种情况:
如果国有企业只是负责前期勘测调查,最终由其他企业中标建设:
中标企业必须向该国有企业全额返还相关费用。
相关返还资金将计入国有企业收入。
如果项目最终无法推进,相关费用则按照规定计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海上风电投资申请企业门槛公布:自有资本比例不得低于 20%
对于申请建设并向越南国家电网售电的海上风电项目企业,新规提出更加严格的投资条件。
企业提交投资审批申请时,需要满足:自有资本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 20%。
同时,企业必须提供:银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用于覆盖剩余投资资金。
也就是说,一个总投资 100 亿美元的海上风电项目:企业至少需要投入 20 亿美元自有资金,其余部分需要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
外资进入越南海上风电:最低持股比例明确
对于外国投资者以及含外资成分的经济组织,第 272 号政令进一步明确投资比例要求。其中:
外资企业必须满足第 58/2025/NĐ-CP 号政令规定的相关条件,并且:项目投资资本比例不得低于 15%。
而对于完全由越南国内资本控制、没有外国股东或成员的企业:项目投资比例最低要求为:5%。
如果投资申请主体是由两家或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则相关资本能力可以按照联合体成员总能力计算。
越南海上风电市场进入新阶段
此次第 272/2026/NĐ-CP 号政令的出台,被认为是越南推动能源转型的重要一步。
过去几年,越南海上风电市场一直受到多个因素制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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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开发权限不明确; -
项目审批流程复杂; -
投资主体资格缺乏统一标准; -
前期调查成本承担机制不清晰。
此次新规通过明确:谁可以调查、谁可以投资、需要多少资金、如何审批、费用如何结算,为未来海上风电项目规模化开发建立了制度基础。
随着越南计划扩大新能源占比,到 2030 年前后,海上风电预计将成为吸引国际能源企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以及制造产业链企业的重要领域。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越南海上风电市场未来竞争重点将不再只是技术和设备供应,而是:资本实力、项目开发能力、本地合作资源以及政策理解能力。
新的能源投资窗口已经打开,但进入门槛也正在同步提高。
新闻来源:baochinhphu.vn
https://baochinhphu.vn/quy-dinh-moi-ve-dien-gio-ngoai-khoi-10226070622171831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