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聚焦人力资源合规管理,涵盖入职、在职及离职全周期痛点。圣典律师团队结合典型案例与法规政策,深入解析企业用工风险,旨在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专业、系统的法律合规实务指导。
基本案情
党某于 2010 年入职艾某(西安)汽车有限公司(下称“艾某公司”),担任维修技师。在职期间,公司为其缴纳社保。2013 年 7 月,艾某公司以党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党某对此不予认可,遂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规章制度合法性认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本案中,艾某公司的《员工奖惩条例》已征求工会意见,内容合法合理,且党某经培训签字确认未提异议,故该条例可作为有效依据。
违纪程度裁量:关于党某私自换班补班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虽规定严重违纪可解除合同,但未明确“严重”标准。党某未经批准缺勤两个班次后自行补班,其违纪程度明显轻于条例中规定的“旷工一天记大过”。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风险提示
违法解除需全额赔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若解除事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情形,即便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也不影响违法解除性质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若企业无法证明解除行为合法,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此时,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主张赔偿金。劳动者的轻微过错不能作为减轻企业赔偿责任的理由,除非该过错达到法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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