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莱索托王国农业、粮食安全和营养部签署的检疫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莱索托羊毛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莱索托王国农业、粮食安全和营养部关于莱索托羊毛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羊毛为产自莱索托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涵盖原羊毛和马海毛。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原羊毛的生产加工企业及储存场所,须经莱索托方批准并接受日常监管,同时在中国海关完成注册登记后,方可获得对华出口资格。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产品来源地卫生要求
1. 依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莱索托须确认无牛瘟、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若发生上述疫情,应立即停止全境对华出口。
2. 剪毛前 6 个月内,出口来源地区(以农场为中心半径 50 公里)未发生炭疽、绵羊布鲁氏菌病、裂谷热,且无人畜感染病例。
3. 口蹄疫防控要求:
(1)来源农场剪毛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口蹄疫;或
(2)若位于疫区,原羊毛须在注册企业内按 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 8.8 条进行病毒灭活处理,具体方式包括:4℃储存 4 个月、18℃储存 4 周、37℃储存 8 天,或在密封室用甲醛熏蒸至少 24 小时。
(二)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1. 动物须在莱索托境内出生、饲养,并处于官方疫病监控下,健康状况良好;
2. 未因炭疽、绵羊布鲁氏菌病等可经羊毛传播的疫病而被实施流动限制。
(三)生产加工要求
打包前须由专业人员按标准流程拣选分级,确保原羊毛不携带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有害杂草及种子等杂物。
五、包装和标识要求
1. 包装场所须清洁,严禁异性纤维污染;
2. 包装材料须全新或经消毒处理,外观完好,具备良好包裹与捆扎性能;
3. 包装须有清晰英文标识,注明原产国、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注册编号、包装编号及运输标识。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1. 装载容器及运输集装箱须清洁卫生,符合兽医卫生标准;
2. 集装箱使用前须经有效消毒,装载后、封箱前须用甲醛等熏蒸,并加施带唯一数字编码的防盗铅封;
3. 运输过程须采取防污染措施;若经第三国中转,外包装不得开启,封识须保持完好;
4. 每批原羊毛从莱索托储存至运抵中国的时间不少于 28 天。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1. 由莱索托方实施检疫,按双方确认样本出具英文卫生证书,证明符合《议定书》要求。证书样本及官方印章须通报中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2. 每批货物须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须按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是否附有许可证、是否来自注册企业以及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不合格产品将依法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出现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3 日
END
来源:海关发布
本文素材来自于网络,若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侵权行为,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