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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4号(关于进口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4号(关于进口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天津绅道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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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关于养殖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定义:指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排除项: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具体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详见公告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含生产、加工、贮存环节)须满足以下条件:

  • 获得阿塞拜疆官方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督;
  •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由阿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阿方需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符合下列标准:

  1. 产地要求:在本国水域养殖,或源自中国允许进口的国家(地区)。
  2. 安全状况:原料及产品不存在以下情形:
    • 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议定书》规定,严重影响产品安全;
    • 阿塞拜疆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严重影响产品安全;
    • 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养殖区域受污染物影响,严重影响产品安全。
  3. 药物残留:未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及添加剂需按规定使用。
  4. 检验检疫:经主管部门检验,未发现中国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异物及相关水生动物疫病。
  5. 全程管控:养殖、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符合中国安全卫生及可追溯要求。
  6. 包装标识: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进口食品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阿方应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为每批产品出具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书须证明产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标准,并满足以下格式要求:

  • 语言:至少包含中文、阿塞拜疆文和英文,其中英文为必填项;
  • 内容:完整填写生产企业信息;
  • 备案:阿方应及时提供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需提前一个月通知。

六、监管与处置

中国海关将依法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采取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措施。若生产企业出现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中方有权加强检验检疫力度或暂停其进口资格。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3 日


END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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