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联合启动渤海海域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天津、河北、辽宁、山东四地海事管理机构已于 2026 年 6 月 5 日联合启动为期五个月的渤海海域船舶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全面强化区域监管力度。
本次行动覆盖渤海沿岸核心港口及周边水域,由环渤海地区 26 家分支海事机构协同执法。检查范围涵盖天津、唐山(京唐港、曹妃甸)、秦皇岛、黄骅、锦州、营口、龙口等主要港口,重点聚焦船舶污染物处置、大气污染管控、能效碳管理、燃油质量及高风险作业监管等七大领域。
现将本次行动核心检查内容与船舶合规要点梳理如下:
一、船舶污染物处置与单证管理
海事部门将联合港口、生态环境及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格核查含油舱底水、有毒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的处置情况,严厉打击“未实际交付、虚开单据”等欺诈行为。
船方合规要点
- 闭环处置:需上岸处置的污染物(舱底水、污水、垃圾、洗舱水等),必须交付至具备合法资质的接收设施或船舶,确保实际交付。
- 单证留存:完整保留污染物接收单证及转移联单,确保处置链条可追溯。
- 排放合规: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须严格符合国际公约及中国法律法规要求。
- 记录规范:油类、垃圾及货物记录簿应规范填写,内容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港口单证相互印证,确保证实、连续、完整。
二、岸电连接与使用管理
专项行动将岸电使用纳入常态化检查。配备岸电设施的船舶(油船除外),若计划靠泊超 3 小时,建议提前核实泊位供电能力;具备条件的,应在到港前对接技术参数,确保快速连接。
岸电管理核心要求
- 记录保存:岸电使用记录须在船留存不少于 2 年,包含泊位、船名、靠离泊时间、启停时间及用电量等;遇故障需如实记录原因及恢复时间。
- 设备维护:定期巡检电缆及连接装置,加强船员操作培训,杜绝因操作失误引发故障或隐患。
三、能效碳强度与 VOC 管控
船舶能效与碳强度管理
适用船舶须严格执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
- 措施落实:按 SEEMP 第 I 部分要求,落实航速优化、船体污底管理等措施并留存记录。
- 数据上报:严格执行 SEEMP 第 II 部分(IMO DCS),准确采集并上报燃油消耗、航行距离及营运时间数据。
- CII 评级:纳入碳强度指标管理的船舶需按时完成年度计算与评级。连续三年 D 级或单年 E 级的船舶,须按 SEEMP 第 III 部分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经审核后随船留存。
挥发性有机物(VOC)管控
- 系统配备:载运原油及高挥发性成品油的船舶,应配备经认可的 VOC 回收系统,严格按 SMS 规程操作并留存记录。
- 管理计划:原油船须随船配备核准的《VOC 管理计划》,明确各环节排放控制要求,并强化船员专项培训。
四、船用燃油质量管理
执法人员将利用便携设备现场取样筛查,异常样品送第三方复核。查实使用不合格燃油者将依法严惩。
燃油管理合规要求
- 体系建立:船上应建立覆盖单证、取样、检测全流程的燃油质控体系,严防加装不合格燃油。
- 单证留存:燃油交付单、质量证明书等相关单证须自加油日起在船留存至少 3 年。
- 样品封存:代表性样品须规范封存、标识清晰,存放于安全区域直至该批次燃油基本耗尽;留存期限自交付日起不得少于 12 个月。
五、高污染风险作业监管
开展燃油加装、油泥处置、洗舱、装卸污染危害性货物等作业时,必须执行作业前报告审批制度。作业内容变更需重新办理审批,船长须确保申报信息与实际作业完全一致。
作业期间须严格落实 SMS 要求,严防污染事故。此外,适用船舶在进港前或进行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须与有资质的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正本随船备查。
六、防污染设备与法定文书核查
本次行动将对设备运行状态及证书有效性进行全面核查:
- 设备状态: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油监控系统等须保持良好工况,严禁私自旁通、停用或带病运行。
- 应急器材:定期检查围油栏、吸油毡、应急泵、消油剂等器材的数量、有效期及存储条件,确保随时可用。
- 作业布设:高污染风险作业前,须提前布设防污染设备并全程待命。
- 证书文书:确认 IOPP、IAPP、ISPP 等法定证书有效且与实船配置一致;确保各类记录簿及 SEEMP 文书填写准确、真实、完整。
七、船员培训与现场迎检
船公司及管理人应确保船员在进入渤海海域前掌握行动要求,组织开展污染应急演练,提升设备操作熟练度,确保人、机、案处于待命状态。
现场检查时,船长或指定责任人须全程陪同,专业配合出示证书文书。燃油取样期间,轮机长须全程在场见证取样、封存及签字确认过程,确保样品标识与封条无误。
信德海事安全综合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