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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0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0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权微国际 E通关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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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0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90 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禽肉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26-06-30 16:40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与塞尔维亚共和国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禽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法律法规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2. 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关于输华禽肉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输华产品范围

允许输华的塞尔维亚禽肉涵盖可食用的冷冻禽屠体、分割部分及可食用禽副产品。具体包括:

  • 冷冻禽屠体及分割品:冷冻整只鸡(去内脏及消化道器官)、冷冻鸡肉(整或块,不含胸腿)、冷冻鸡胸、冷冻鸡腿、冷冻整翅及分割部位(翅根、翅中、二节翅、翅尖)。
  • 可食用禽副产品:冷冻鸡心、冷冻鸡肝、冷冻鸡胃、冷冻鸡爪。

三、生产企业要求

  1. 注册管理:输华禽肉生产企业(含屠宰、分割、贮存,其中屠宰与分割须为一体化企业)必须经中方注册,未注册企业不得对华出口。
  2. 官方监督:塞方负责对拟输华企业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中塞两国兽医卫生及公共卫生法律法规。
  3. 追溯体系:企业须建立完善的追溯系统,确保出口禽肉可追溯至来源农场。

四、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1. 疫病状况:塞方确认境内无商业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疫情,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要求。
  2. 饲养环境:动物须在塞尔维亚孵化、饲养、屠宰,未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且可追溯至来源农场。
  3. 病史限制(12 个月):来源农场/场所在宰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过中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规定的、与禽有关且可能通过禽肉传播的二类传染病或寄生虫病。
  4. 监测限制(6 个月):来源农场/场所在宰前 6 个月内,未因发生中塞法规及 WOAH 列出的其他禽类疫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排除上述第三款所列疫病)。
  5. 投入品控制:从未使用过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6. 健康状况:动物无传染病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宰前宰后检疫合格。

五、生产、贮存和运输要求

  1. 工艺布局:加工车间须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2. 仓储管理:冷库须设立输华禽肉专门存放区并设明显标识;可食用禽副产品须按种类单独包装。
  3. 卫生防护:从包装、存放到运输全过程须符合中塞卫生要求,防止有害物质污染。
  4. 温度控制:贮存和运输须在相应温度条件下进行,产品中心温度不高于 -15℃。
  5. 封识管理:货物装入集装箱后,须在塞方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注明于兽医卫生证书中;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或更换包装。

六、产品要求

  1. 残留监控:执行塞尔维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确保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二噁英类、多氯联苯、多环芳烃等)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不超过中塞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2. 微生物指标: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塞法律法规及国际标准。
  3. 辐射安全:未受到核辐射污染。
  4. 食用安全:产品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

七、包装、标签及证书要求

  1. 包装材料:须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
  2. 内包装标签:须有单独内包装,并以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塞尔维亚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
  3. 外包装标签:须以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塞尔维亚文)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来源地(具体到国家/地区/城市)、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并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4. 预包装要求:预包装禽肉产品还需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5. 随附证书:每一集装箱输华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1. 证单核查

  •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企业;
  • 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 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对输华禽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3. 不合格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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