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安部全面推广进口机动车“两证合一”改革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海关总署联合公安部决定全面推广《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两证合一”签发模式
依法申报进口的汽车及摩托车,在原需分别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的情况下,现调整为: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统一签发新版《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实现“两证合一”。
二、明确申请时限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须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证明书》的申请。
三、规范非中规车申报要素
进口非中规车辆时,收货人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中如实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例如“原欧规”、“原美规”、“原加规”或“原中东规”等。
四、保留单证单独签发渠道
若进口货物收货人仅申请签发《证明书》或《随车单》其中之一,仍按照原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五、政策效力与废止说明
本公告内容与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海关总署及公安部公告 2024 年第 70 号、以及海关总署及公安部公告 2025 年第 89 号。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公安部
发布日期:2026 年 6 月 16 日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