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87 号:关于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26-06-18 14:51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质量安全与稳定供应,促进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本公告。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公告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三、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管理
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指从事收购、初级加工的生产企业)须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企业应填写《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表》,并符合《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要求》。备案长期有效。
四、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1. 主体责任与标准遵循
企业应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诚信自律,确保产品符合港澳特别行政区检验检疫要求;若港澳无相关要求,则须符合内地标准。
2. 全过程管理体系
企业须建立从原料验收、加工、包装到供港澳的全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落实以下制度:
- 原料溯源:建立种植基地名录(含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鼓励使用自有基地或经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认证的基地。
- 进货验收:验核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记录原料信息及供货者信息,保存相关凭证,确保可追溯至种植基地。
- 自检自控:自行或委托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对不合格品及时采取管控措施。
3. 包装、运输与标识
包装须清洁卫生,防止污染。运输包装标识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备案号、产品名称及生产批号等信息。企业须按港澳要求提供出货清单,并对陆路运输工具加施封识,封识号码需标注在单证上。
4. 应急处置与档案管理
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海关报告。相关记录档案须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管理。
五、检验检疫流程
1. 申报与受理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符合要求者准予供港澳;不符合者经技术整改合格后可准予供港澳;无法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者不予供港澳。
2. 口岸查验
货主须依法申报,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符合要求者放行,否则不予放行。集中申报模式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措施
1. 日常监管与监测
海关对企业备案条件持续符合性及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污染物、农药残留等实施抽检和风险监测。
2. 问题处置机制
若产品被港澳主管部门通报,所在地海关将开展调查,必要时加严监管并要求提交检测报告。
3. 责令整改情形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海关责令整改;风险评估存在风险的,暂停受理其供港澳申请:
-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良;
- 设施设备与生产能力不匹配;
- 进货验收或出厂检验记录不全;
- 蔬菜原料来源不明;
- 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
- 检出禁用农药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 企业信息变更未按规定申请;
- 被港澳主管部门通报不合格。
4. 取消备案情形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海关将取消备案:
- 整改后仍不合格;
- 隐瞒或谎报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 1 年内被港澳主管部门通报不合格达 3 次;
- 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海关将依法依规处理。
七、信息通报与施行时间
海关将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协作。对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被港澳通报的产品,所在地海关将向企业反馈信息,并按规定通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本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9〕629 号)同时废止。
附件:
- 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表.docx
- 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要求.docx
- 供港澳蔬菜出货清单(样本).doc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