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86 号:关于进口俄罗斯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
发布时间:2026-06-17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俄双方关于俄罗斯配合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俄罗斯配合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配合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配合饲料,是指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饲料。
三、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1. 经俄罗斯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合法经营;
2. 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
3. 经俄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
四、原料要求
(一)动物源性原料
1. 陆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并经中国认可的非疫区;
2. 水生动物源性原料应来自俄罗斯本国的水产养殖场或合法捕捞的水生动物;
3. 不得使用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扑杀的陆生动物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 反刍动物饲料中不得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二)植物源性原料
1. 不含任何被中国、俄罗斯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法规禁止的、对动物健康有害的物质(包括未经中国批准的转基因成分),有毒物质含量不得超过限定标准;
2. 不得使用有活性的种子。
(三)第三国原料
如原料来自第三国,须合法进口并可追溯至原产国。
五、生产加工要求
1. 生产用原料须经温度不低于 90℃、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的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处理;
2. 成品饲料须经温度不低于 70℃、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的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处理。
六、产品微生物指标要求
输华前须经俄罗斯主管部门随机抽样检测,具体标准如下:
沙门氏菌:25 克样品中未检出(n=5, c=0, m=0, M=0);
肠杆菌科:1 克样品(n=5, c=2, m=10, M=300)。
参数说明: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最小值(阈值),若所有样品细菌数均未超过 m,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若有 1 个或多个样品细菌数等于或大于 M,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 m 与 M 之间的样品数,若其余样品细菌数小于或等于 m,该结果仍可接受。
七、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1. 须使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且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
2. 包装需加施中文、俄文和英文标签,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
3. 外包装需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及注册登记信息,并标注“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4. 生产、存储和运输全过程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八、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1. 输华产品由俄方实施检验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样本出具卫生证书,证明符合《议定书》要求;
2. 每批输华产品须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九、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重点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以及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的,中国海关将依法依规及按《议定书》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