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84 号:关于进口柬埔寨龙眼干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
发布时间:2026-06-16 来源:海关总署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签署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柬埔寨龙眼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龙眼干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及要求
1. 产品定义
本公告所指柬埔寨龙眼干,是以柬埔寨境内种植的成熟龙眼(Dimocarpus longan)果实为原料,在柬境内经挑选、干燥、去壳或未去壳等工艺加工,且未熟制的可供人类食用的干果。
2. 有害生物限制
输华龙眼干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和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3. 杂质与污染控制
产品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籽、植物残体、金属异物和砂砾等杂质。柬方需对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出口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符合中柬双方食品安全和植物卫生要求,防止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
柬埔寨输华龙眼干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议定书》规定。柬方主管部门应按中方要求对相关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检查,并将合格企业推荐至中方注册。只有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企业,其产品方可输华。注册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四、原料来源要求
输华龙眼干的原料必须来自经柬方确认符合相关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种植生产企业。
五、包装与标识规范
输华龙眼干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且新的包装材料,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撒漏。每个包装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并包含品名、保质期、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直接印制或以标签形式粘贴于包装上。
六、运输工具卫生要求
装运前,柬方须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不得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及其他杂质。
七、证书要求
出口前,柬方应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输华龙眼干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须注明:
- 龙眼干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编号;
- 英文声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Quarantine and 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Dried Longan Exported from Cambod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柬埔寨输华龙眼干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入境监管与违规处置
1. 输华龙眼干抵达中国入境口岸后,由中国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合格后方可进境。
2. 若在进口环节发现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议定书》规定,中国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