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94 号:关于进口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26-07-03 来源:海关总署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关于养殖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次开放的进口产品为养殖水产品,指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排除范围: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具体目录详见文末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1. 官方批准与监督:输华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含生产、加工、贮存环节)须获得阿塞拜疆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注册管理: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输华企业应由阿方推荐并向中方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产品。
四、进口产品要求
阿塞拜疆方面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养殖来源
产品须在本国水域养殖,或来自中国允许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
2. 安全状况
原料及产品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 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议定书》规定,严重影响输华安全;
- 阿塞拜疆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列明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相关水生动物疫病,严重影响输华安全;
- 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养殖区域受污染物影响,严重影响输华安全。
3. 药物与添加剂
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4. 检验检疫结果
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列明或 WOAH 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5. 全过程合规
养殖、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及出口等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及可追溯要求。
6. 包装与标签
产品的包装及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1. 卫生证书:阿方应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批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证书须至少包含中文、阿塞拜疆文和英文,其中英文为必选语言。
2. 信息备案:证书应完整填写生产企业信息。阿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须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监管措施
中国海关将依法依规及《议定书》规定对输华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出现不合格情况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阿塞拜疆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xlsx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