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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78号公告: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要求

海关总署78号公告: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要求 万里程关务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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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6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78号公告《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新规自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2026 年 6 月 9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26 年第 78 号公告《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新规将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正式施行。该公告旨在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流程,明确货物范围及填报要求,相关跨境企业及从业者需重点关注。

公告原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78 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为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货物范围

本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二、填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的基础上,对本公告所涉货物还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一)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在《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 C 类快件报关单》(以下简称《C 类快件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 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 4 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应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 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中应当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报关单》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 类快件报关单》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上述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本公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9 日

具体申报要求

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出口方式,本公告在物项识别、禁限管制要素、收货人信息及随附单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出口经营者须确保所有填报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及物流信息保持一致。

《报关单》的申报要求

《C 类快件报关单》

《跨境电商申报清单》

无人机相关管制清单

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否受管制取决于具体技术参数,具体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6 年版)》。

主要管制类别

无人机整机

发动机

专用无人载荷

专门用于将有人机改装为无人机的设备或部件

无线通信设备

反无人机设备

此外,非 9A012.b 项所管制的涡轮喷气发动机和涡轮风扇发动机(9A101.a-c);冲压喷气、超燃冲压喷气、脉冲喷气、组合循环发动机及其燃料调节装置(9A111.a-e);9B\9C\9D\9E 中与无人机相关物项相关的测试、检测和生产设备、材料、软件、技术;喷雾或雾化系统及其组件(2B352.h.1-3);目标探测电子装置和部件(6A108.a-h);“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7A103.b);天文陀螺罗盘机其他利用天体或人造卫星进行导航的装置(7A104);专门设计的导航信息处理机(7A105);用于目标探测的高度表(7A106);加速度表测试设备(7B101.a);陀螺和惯性测试设备(7B102.a-m);为陀螺或加速度表专门设计的试验、标定和校准装置(7B103)、飞行控制软件和测试软件(7D101)、为 7A105 项所管制物项而专门设计的软件(7D105)等满足相应技术参数要求的也纳入管制范围。

企业该如何做?

1.产品定级:梳理在售无人机整机、配件、反制设备,逐一判定是否在两用物项管制目录里;

2.资质补齐:管制类产品提前申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无许可严禁接单报关;

3.模板固化:固定报关单备注栏标准话术,制单人员严格对照模板填写,杜绝漏填;区分《报关单》《C 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填写要求;

4.资料归档:每票订单留存合同、发票、技术资料、参数等材料,建立台账;

无人机属于国家重点管控高技术物项,合规才是长期出海的底线。建议外贸卖家、货代、报关等相关企业同步组织新规学习,从订单源头把控申报规范,避免因小疏忽造成损失与风险。

内容来源于海关总署、福州海关 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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