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秩序,海关总署发布最新公告,明确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出口经营者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规进行申报。本公告详细界定了货物范围,并对报关单、快件及跨境电商清单的填报要素、单据随附及合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公告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涵盖: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其相关设备与部件,以及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出口申报填报规范
出口经营者应依法如实申报,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负责。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基础上,须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强化物项识别与备注
1.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须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2. 非管制但接近或指标符合:若货物特性指标接近管制物项,或用途不符但指标符合,须在《报关单》、《C 类快件报关单》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规范禁限管制要素填报
1. 一般贸易报关:对照“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相关要素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
2. 快件与跨境电商:在《C 类快件报关单》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选项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详细描述(含特性、用途等)。
3. 税号申报要求:《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严禁使用简化申报模式(仅申报前 4 位),必须申报完整税号。
完善收发货人信息
1. 境外收货人:须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 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填报境外收货人的中文或英文全称。
2. 境内生产销售单位:《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必须填报商品境内实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禁止以电商平台或代理企业名称替代。
随附单据与一致性要求
1. 单据提交:《报关单》申报时需随附合同、发票及技术资料;《C 类快件报关单》可提交纸质或光盘版单据;《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2. 信息一致性:所有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与随附单据及物流信息保持一致。
3. 通关时效: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实施加快通关;对信息存疑的货物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不予放行。
特殊区域流通说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由区外进入区内(反之亦然)的货物,按相关专门规定执行申报。
施行时间:本公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