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帮助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各界准确把握政策背景与核心内容,现对关键问题进行专业解读。
一、公告背景及目的
2026 年 5 月 6 日,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 284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 2026 年 12 月 1 日正式实施。鉴于《办法》部分条款仅为原则性规定,为确保企业清晰掌握具体申报要求及主体责任,《公告》对进出口化妆品申报材料的提交内容与形式进行了细化,完善了进口化妆品信息记录范畴,并对相关术语作出解释,旨在推动海关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化妆品进口申报
1.明确进口化妆品申报主体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商须审核拟进口化妆品的注册或备案情况及其合规性,审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口。为压实责任主体,《公告》明确化妆品进口商申报时应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
2.明确进口化妆品监管证件填报要求
落实《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进口化妆品须依法完成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海关将通过电子数据自动比对验核。《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申报时监管证件在报关单中的具体填报字段。
3.明确无需填报监管证件的情形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相关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通知,以下情形免予检验且无需填报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号:
1. 用于进口化妆品注册或备案的样品;
2. 企业用于检测、研发和宣传的非试用样品;
3.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及享受外交特权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按公务用品申报进口的化妆品;
4. 非试用或非销售用的展览展示化妆品。
4.细化进口样品所需材料
针对《办法》第十三条,根据样品用途不同细化为三类材料要求:
1. 注册或备案用样品: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申请受理证明;
2. 检测研发用非试用样品:需提供检测研发方案、单位能力证明;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还需提供委托协议;
3. 宣传用非试用样品:需提供宣传方案,明确使用地点、方式、面向人群及处置方式。
5.细化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申报内容及材料
为区分管理半成品与成品,细化《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要求:
1. 申报要素:在“规格型号”项下录入“化妆品半成品”,“货物属性”勾选"15-非预包装”;
2. 备注要求:注明产品灌装或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号;
3. 主体责任:虽免予注册备案验核及标签验核,企业仍须声明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二)细化进口化妆品信息记录内容
落实《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为加强溯源管理及保障质量安全,《公告》参照报关单字段并结合流向追溯需求,细化了进口商应记录的具体内容。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信息化系统进行信息的记录与保存。
(三)细化出口前检验申请材料
针对《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企业在申请出口前检验时,须声明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持有标签样张及中文翻译件。此外,须依据《条例》声明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地区)标准或合同要求。
(四)界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范畴
依据《条例》第七十九条,为使上下位法保持一致,《公告》明确《办法》第七条所称“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包含两方面:一是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公告及强制性国家标准;二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