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与适用范围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及相关税收政策,规范“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及维修用货物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定义与监管年限:“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指享惠主体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已用于维修的‘零关税’货物”指用于维修航空器、船舶、游艇及生产设备的零关税货物。两者监管年限均为 3 年,期间不得转让、租赁、出借或挪作他用。
主体资格:进口相关货物的主体须按规定申报认定“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资格。
职责分工:省行业主管部门、市县政府、海口海关及省税务局依职责共同管理。省商务厅和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在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管理模块。
第二章 进口核验与使用管理
清单核验流程
享惠主体需通过“单一窗口”填报行业及设备信息,承诺符合清单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审核行业属性,海口海关审核产能匹配性及企业信用。审核原则上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补正材料的时限另计。从事维修业务的主体需在资格申报时勾选相应选项。
信息变更与开放共享
主体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须在 15 日内申报。14 类科研用“零关税”设备经审核后可无偿开放共享用于科研教学,但不得搬离原场所;除共享外,监管期内不得提供给其他主体使用。
安装与定位监管
设备须在海关放行后 365 日内完成安装并报备。安装完成后 30 日内,须加装防拆卸卫星定位终端并关联海关系统。监管期满自动解除监管,主体须在 30 日内退还终端并解除关联。
地点变更与出岛维修
确需变更使用地点的,须申请并在获批后 60 日内完成搬迁;科研设备可按季度集中报告变更情况。设备需出岛维修的,须明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80 日)并经审核同意,逾期不复运将终止监管期限。
不可抗力处置
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损毁灭失需提前解除监管的,须在 30 日内告知相关部门。
第三章 监督与违规处罚
市县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协同海关等部门实施管理。对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
严重违规后果:对于擅自运出岛外、转让租赁、破坏定位终端、移位给不符合条件主体使用等严重违规行为,将取消清单核验结果,主体 12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维修用货物违规将由海关依法处置。
第四章 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省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市县政府及海口海关通过“单一窗口”模块,实时推送主体名单、资格变更、安装审核、出岛维修、违规处置及退运出境等关键数据,确保监管闭环。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所称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涵盖发改、工信、交通、科技等十余个部门。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具体应用问题由相关部门会同海关、税务局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