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签署的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关于养殖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次准入产品为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体水生动植物及繁殖材料。具体目录详见公告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含生产、加工、贮存环节)须获阿塞拜疆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管,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企业应由阿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阿方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1. 原料源自阿塞拜疆本国水域或中国允许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
2. 原料及产品未出现以下情形:
- 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议定书》规定,严重影响产品安全;
- 阿塞拜疆境内发生《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列明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相关水生动物疫病,严重影响产品安全;
- 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生产企业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养殖区域受污染物影响,严重影响产品安全。
3. 未使用中国禁用药物或添加剂,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及添加剂需按规定使用。
4. 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规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异物,以及相关水生动物疫病。
5. 全过程(养殖、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符合中国安全卫生及可追溯要求。
6. 包装与标签标识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进口食品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阿方须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为每批产品出具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证书须使用中、阿、英三种语言印制,其中英文为必填项。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生产企业信息。阿方需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向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中方。
六、其他监管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法依规及《议定书》规定对输华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将作销毁、退运等处理;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有权采取加强检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公告正文下载: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6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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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 包滢晖
编辑/ 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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