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莱索托王国农业、粮食安全和营养部签署的检疫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莱索托羊毛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莱索托王国农业、粮食安全和营养部关于莱索托羊毛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羊毛为产自莱索托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涵盖原羊毛和马海毛。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原羊毛的生产加工企业及储存场所,须经莱索托方批准并接受日常监管,同时完成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获得对华出口资质。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产品来源地卫生要求
1. 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莱索托须确认无牛瘟、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若发生上述疫情,应立即停止全境对华出口。
2. 剪毛前 6 个月内,以农场为中心、半径至少 50 公里的区域内,不得发生炭疽、绵羊布鲁氏菌病或裂谷热疫情,且无相关人类感染病例报告。
3. 口蹄疫防控要求:
- 来源农场在剪毛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过口蹄疫;
- 若农场位于口蹄疫疫区,原羊毛须在经注册和监管的场所内,按 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 8.8 条进行病毒灭活处理,包括:4℃储存 4 个月,或 18℃储存 4 周,或 37℃储存 8 天,或在密封室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 24 小时。
(二)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1. 动物须在莱索托境内出生、饲养,并处于莱方疫病监控下,健康状况良好;
2. 未因炭疽、绵羊布鲁氏菌病等可经羊毛传播的疫病而被实施动物流动限制。
(三)生产加工要求
打包前,须由莱方专业人员按标准流程进行拣选分级,确保原羊毛不携带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等杂物,以及有害杂草和种子。
五、包装和标识要求
1. 包装场所应保持清洁,严禁异性纤维污染;
2. 包装材料须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外观完好,具备良好的包裹与捆扎性能;
3. 包装上须有清晰的英文标识,内容包括:原产国、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注册编号、包装编号及运输标识。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1. 装载容器及运输集装箱须清洁卫生,符合兽医卫生标准;
2. 集装箱使用前须经有效消毒剂消毒,装货后、封箱前须进行甲醛熏蒸处理,并加施带有唯一数字编码的防盗铅封;
3. 运输过程中须采取防污措施;若经第三国中转,外包装不得开启,封识须保持完好;
4. 每批原羊毛从莱索托储存至运抵中国的时间不少于 28 天。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1. 输华原羊毛须由莱方实施检疫,并按双方确认样本出具英文卫生证书,证明符合《议定书》要求。证书样本及官方印章须通报中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2. 每批货物须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须按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中国海关将核查是否附有许可证、是否来自注册企业,以及卫生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三)货物检查
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将依法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问题严重或多次违规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3 日
公告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莱索托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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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陶永
审校/ 包滢晖
编辑/ 代俊
美术编辑/ 卫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