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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进口暗色刺参/申报不实涉濒危

厦门海关/进口暗色刺参/申报不实涉濒危 进口清关老孙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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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26 年 2 月 11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干仿刺参 3500 千克,申报总价 17500 美元,报关单号 371520261000013870,商品编码 1605610090。经海关查验及检验,实际货物为暗色刺参(商品编码 1605610010),该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三。当事人未能提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上述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 145.375319 万元。

事实依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检测报告、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及营业执照等。

处罚决定

量罚情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认错认罚,已缴纳案件保证金,并申领补办了相关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量罚幅度。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 7.3 万元。

履行方式与救济途径

罚款缴纳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微信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复议与诉讼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且未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海关有权依法变卖扣留货物抵缴罚款,或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
2026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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