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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进口冻金线鱼鱼糜/等级、生产日期、货值申报不实

厦门海关/进口冻金线鱼鱼糜/等级、生产日期、货值申报不实 进口清关老孙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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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东渡关缉违字〔2026〕132 号

违法事实认定

经东渡海关调查,当事人存在申报不实行为。2026 年 4 月 10 日,当事人委托 CT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冻金线鱼混合鱼糜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61000026706)。

  • 申报信息:品名为冻金线鱼混合鱼糜,等级 SA,生产日期 2026 年 1 月 20 日,货值 56,975 美元。
  • 实际查验:实货为冻金线鱼鱼糜,等级 SSA,生产日期 2026 年 2 月 2 日,货值 76,850 美元。

经查核,上述货物因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12,363.06 元,该行为已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证据链说明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证据包括: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验记录、查获经过、合同、发票、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当事人签署的认错认罚承诺书等。

处罚依据及决定

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第九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东渡海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 0.55 万元。

履行方式与救济途径

罚款缴纳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微信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复议与诉讼

若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海关有权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亦可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 年 0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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