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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进口EDR放映机双模式处理器/品名、商品编码、新旧属性申报不实

深圳海关/进口EDR放映机双模式处理器/品名、商品编码、新旧属性申报不实 进口清关老孙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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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莲关检罚字〔2026〕16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违法事实

2026 年 5 月 8 日,当事人持报关单(编号:535420261000093778)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 EDR 投影机双模式处理器等货物。该批货物由粤 ZGQ93 港车承运,经莲塘口岸入境。海关查验发现存在以下申报不实情形:

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为"EDR 投影机双模式处理器”,实际为"EDR 放映机双模式处理器”;申报 HS 编码为 8529909090,实应归入 9007920090;申报规格显示适用于"Christie E3LH 投影机”,实际适用于"Christie E3LH 数字电影放映主机”;申报状态为新品,实际为旧品。

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数字视频信号处理接口板”,申报规格描述为投影机 SDI 输入接口,实际适用于"Christie E3LH 数字电影放映主机”;申报 HS 编码为 8529909090,实应归入 9007920090;申报状态为新品,实际为旧品。

上述两项商品均属实施进口检验监管的旧机电产品。当事人未如实申报货物属性为“旧”,未按旧机电产品规定报检,涉案货值共计人民币 222.4572 万元。其余货物未见异常。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规定,但未产生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案发前一年内无同类违规记录,本案认定为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并参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1 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 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 47 项之规定进行裁量。

处罚内容

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23.358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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