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文号:笋关审罚决字〔2026〕9 号
违法事实和理由
经笋岗海关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5 年 12 月 3 日,DWBG 公司委托 ZZ 公司向广州机场海关申报进口"Pizza 炉刷”等货物(报关单号:514120251410427527)。同年 12 月 10 日,笋岗海关实施目的地查检并取样送检。12 月 26 日,检测结果显示样品标签标识不符合 GB4806.9-2023 标准。海关于 12 月 30 日通知企业整改,并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复核时发现,涉案报关单项下的不锈钢餐叉、餐刀、厨具及各类胶模、铝模、铜锅等共 20 余项货物已不在仓库。
经查,上述需整改的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已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前被深圳市大卫铂高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发货销售,货值共计人民币 12.7 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1.37 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且认错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执法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1 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 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 44 项进行裁量。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0.89 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37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