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机场关缉查字〔2026〕11 号)
经天津滨海机场海关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走私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4 年 12 月,当事人委托 ZHXL 公司作为经营及货主单位,向青岛胶东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422D20241000041493)。申报商品为剪刀、铅笔盒、文件袋等文具,共计 8571 个,申报总价 459,076 日元(约合人民币 22,269.78 元)。
经查,当事人在进口过程中明知北京珠画协力贸易有限公司低报货物真实成交价格,仍支付远低于应缴税款的清关费用委托其代理进口,涉嫌走私。统计显示,涉案货物实际案值为人民币 177,338.6 元,应缴税款人民币 33,797.6 元,实际偷逃税款人民币 28,704.12 元,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 元。
处罚依据及决定
上述事实有查问笔录、真实价格发票、报关单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及海关总署相关裁量基准之规定,海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没收走私货物(剪刀、铅笔盒、文件袋、书立、圆珠笔、自动铅笔、展示架等共 8571 件)及违法所得 10,000 元,并处罚款 28,704 元。
- 鉴于涉案文具已被销售无法实物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向当事人追缴上述货物伪报部分的等值价款 121,909 元。
履行方式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总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逾期不履行且未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海关将依法变卖扣留货物抵缴,或采取其他法定强制执行措施。
决定日期:2026 年 06 月 0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