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港关缉违字〔2026〕558 号)
违法事实认定
经天津新港海关调查,当事人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镍钴锂锰再生黑粉”410,000 千克,报关单号为 020220261000028926,申报总价 150.511 万美元。经海关查验及鉴别,该批货物实为固体废物。当事人行为构成违规进境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发后,当事人在海关责令下已及时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证据依据
上述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020220261000028926)、出口货物报关单(020220260000506459)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鉴别报告、书面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相关条款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50 万元。
履行期限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若逾期不履行且未申请复议或诉讼,海关有权依法变价抵缴扣留货物、以保证金抵缴,或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签发日期:2026 年 6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