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丽关缉违字〔2026〕12 号
违法事实认定
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在 2024 年 2 月至 2025 年 10 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布拉迪”货物共计 18,100 千克,涉及报关单 8 票(含编号 020720241000013912 等)。当事人申报商品编号为 2309901000(税率 5%),申报总价 CIF 755,283.75 欧元。经核实,该批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 21021000(税率 25%)。因申报不实,当事人累计漏缴国家税款人民币 1,368,617.39 元。上述事实有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言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 55 万元。
履行期限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履行处罚决定。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总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海关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罚款,或以保证金抵缴;亦可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 年 06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