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港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致税款流失
文书编号:津新港关缉违字〔2026〕596 号
发布日期:2026 年 6 月 23 日
违法事实查明
经天津新港海关调查,当事人在 2025 年 12 月至 2026 年 3 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H 酸单钠盐”共计 6 票,总重量 202,500 千克。涉案报关单号包括 020220261000054667、020220251000242085 等六项。
当事人将上述货物错误申报为商品编号 2839199000(适用进口关税税率 5%),但经海关查验核实,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 2922210000(适用进口关税税率 6.5%)。该申报不实行为导致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 106,682.65 元。上述事实有报关单、查验记录、书面陈述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佐证。
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相关裁量基准规定,天津新港海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 1.6 万元。
履行义务与救济途径
罚款缴纳: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若逾期未缴纳,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或采取变价抵缴、强制执行等措施。
复议与诉讼: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