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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旧条文对比解读

重大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旧条文对比解读 TMT法律论坛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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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 年7 月 3 日,国家网信办公布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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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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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下称“现行《办法》”)长期以来是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的基础性行政法规。现行《办法》建立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内容禁止性要求等基础制度。


2026 年7 月 3 日,国家网信办公布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在现行《办法》 ICP 许可、备案等基础制度范围基础上大幅扩充,拟将近年来分散于网络生态治理、账号治理、算法推荐、生成合成服务、网络暴力治理、应用程序治理、互联网直播治理、MCN 治理等领域的规则,系统纳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基础性法规框架。




从结构上看,现行《办法》共27条,不分章节;《修订草案》扩展为“总则-设立-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6 章节共 94 条,并新增“平台信息服务”“智能信息服务”等专门制度,旨在搭建“准入资质 + 账号实名 + 内容生态 + 平台治理 + AI/算法治理”的全链条治理体系。


主要修订内容



(一) 明确管理部门


《修订草案》第4条:





(二)整合准入制度:从“许可/备案”走向 “核准+许可+接入查验+备案”


相较于现行《办法》第3条、第4条以“经营性许可、非经营性备案”为核心的二分结构,《修订草案》拟修订、整合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准入制度,形成以下结构:





(三)加强账号管理、内容治理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


现行《办法》第15条主要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九类禁止性信息,第16条要求发现明显违法信息时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并报告。

《修订草案》在保留禁止性内容框架的基础上,明显强化了账号和内容的动态治理,并明确禁止实施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行为:


1. 加强用户账号管理

  • 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服务等主体在提供服务时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相关服务。(第19条)

  • 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对异常账号、身份不符账号以及超过6个月不登录、不使用的账号,可以依法依约采取提示、暂停、限制功能、冻结、注销、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第21条)

2. 内容合规扩充

  • 细化违法信息范围,如将“散布谣言”修改为“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第24条)

  • 《修订草案》第25条新增“不良信息”治理要求,第31条要求建立辟谣机制

3. 明确禁止实施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行为

  • 《修订草案》第26条禁止虚假注册、批量注册账号、流量造假、操控榜单热搜、违法穿透技术措施等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的行为。





(四)平台治理:自媒体、MCN、直播与App分发被系统纳入


《修订草案》专设“平台信息服务”一节,是本次修订最具实务影响的部分之一。


对于平台而言,《修订草案》第41条要求持续公示平台规则,并在新增或者变更平台规则时公示并充分征求相关主体意见;第42条要求建立互联网账号信用记录制度。对于公众账号,第43条要求平台对新闻、出版以及金融、教育、医疗卫生、法治等领域账号的专业背景、职业资格或服务资质进行核验,并在账号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


对于MCN等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修订草案》第52条、第53条要求其办理经营主体登记,设立内容管理负责人,配备内容审核团队,公开内容管理规则,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内容管理责任;对于直播平台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修订草案》第50条、第51条分别提出直播账号全流程管理、评论弹幕实时管理;以及App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核查App资质、主要功能、开发者信息核验等。对于大型互联网平台,《修订草案》第54条进一步要求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和风险防控措施,设立专门合规部门和合规负责人,建立24小时处理违法和不良信息投诉举报申诉机制,并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等。





(五)智能信息服务:AI训练、标识、算法推荐和智能体均被纳入


《修订草案》新增“智能信息服务”专节,回应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推荐、深度合成和智能体服务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广泛应用。


1. 技术透明义务(第56条)

智能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国家规定公开相关技术的基本原理、目的意义、主要运行机制、训练数据来源等信息。

2. 训练数据与基础模型合法来源要求(第59条

智能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提高训练数据质量,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3. 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义务(第60条)

提供生成合成服务的智能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AI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

4. 算法推荐服务治理要求(第61条)

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智能信息服务提供者:

  •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 并向用户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5. 智能体服务与智能体分发服务安全管理要求(第63条)

  • 提供智能体服务: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智能体,建立管理制度及技术管控能力。

  • 提供智能体分发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智能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其中,该节大部分内容为《修订草案》对于现行监管规则的重申和整合,但亦不乏公开训练数据来源、智能体安全管理等新增要求。



附:重点条文索引




[注]

[1] 根据《修订草案》第 90 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智能体等,采取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图文共享、知识学习推理、任务辅助执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的活动”。


本期编辑:吴小旭 陈煜烺 张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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