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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上班途中出车祸,实际用工单位要赔钱吗?

劳务派遣员工上班途中出车祸,实际用工单位要赔钱吗? 人立行亚太人才服务研究院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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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务派遣员工上班途中出车祸,实际用工单位要赔钱吗?(来源:劳动法江湖 2026年07月06日)案情简介甲公司将张三派遣至乙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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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上班途中出车祸,实际用工单位要赔钱吗?

(来源:劳动法江湖 20260706日)

案情简介

甲公司将张三派遣至乙公司工作。

张三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为甲公司。

张三家属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乙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后,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此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张三缴纳工伤保险,其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张三工亡产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义务,故该院对诉请的不需支付上述工亡理赔金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三在接受用工单位工作安排时,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且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岗位外包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岗位外包服务费用包含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人身意外险和外包服务管理费用,故乙公司理应对派遣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等劳动保障等条件进行适当审查。甲公司未按该协议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乙公司应当退回派遣人员或者限期敦促甲公司补缴。故用工单位乙公司应当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甲公司向张三家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甲公司主张工伤死亡人张三的用人单位应为乙公司,故其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经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三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为工伤,用人单位为甲公司,该工伤决定书经法定程序业已生效,而甲公司未依法为张三缴纳工伤保险,故一审法院认定张三工亡产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甲公司支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号:(2026)苏04民终3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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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人才服务研究院(Asia-Pacific Talent Service Academy、缩写:APTSA),集人才服务业智慧韬略,建设人才服务行业智库和信息交流平台,成为中国及亚太地区人才服务业理论专家、资深学者、实操专家的研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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