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视同应税交易的法定情形,同时规定了视同应税交易及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规则,市场价格判定也有明确的核定顺序和公式,一起来精准掌握!
1、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应税交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无偿转让货物。
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2、销售额如何确定?
发生视同应税交易,或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以下两大原则确定销售额:
原则一:按市场价格确定
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原则二:税务机关核定
若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核定销售额。
3、如何核定销售额?
税务机关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第一顺序:按纳税人近期同类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二顺序:按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三顺序: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默认为10%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4、关键变化与实务提醒
“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大幅缩窄,删除了“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跨县(市)移送货物”等原规定中的情形。
例如,同一法人公司内部跨县(市)移送货物,在新法下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简化了企业内部管理流程。但需注意进销项税额在总分机构间的匹配与结转。
5、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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