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我公司有一名录音、录像人员参加演唱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
政策依据: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
情形二:我公司作为演唱会主办单位,最近要组织一场营业性演唱会,需要向演出地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吗?
答:需要。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每次演出前两日内,将文化行政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的内容如有变化,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向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的有关材料。
政策依据: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
情形三:在我公司任职的演职人员和非任职的演职人员在个税缴纳上有区别吗?
答:有区别。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报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政策依据: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
情形四:我公司作为明星艺人的演艺公司,与其他公司约定进行演出,如何代扣代缴参演艺人的个人所得税?
答:如演职员以经纪公司、个人控股公司或者开演唱会名义开展演出活动、签订演出合同、收取演出收入等,演艺公司就演出所得分配给演职员个人的部分,应视演职员与支付单位间的关系性质或者合同约定情况,分别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股红所得等不同的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情形五:部分演职人员纳税意识不强,如果有偷税情况,将面临什么税务处罚?
答:演职员有偷税情节的,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追征外,还要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进行惩处。偷税情节恶劣,或者被第三次查出偷税的,除税务机关对其依法惩处外,文化行政部门可据情节轻重停止其演出活动半年至一年。
政策依据: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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