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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玻璃坠落砸损新车,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高楼玻璃坠落砸损新车,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山东旭康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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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楼玻璃坠落砸损新车,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高楼玻璃坠落砸损新车,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前言:

新车购置未满一年,停放在大厦地面停车场时,被高空坠落的玻璃幕墙玻璃砸坏,损失该向谁索赔?


烟台芝罘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PART 01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将私家车停放在烟台市芝罘区某大厦地面停车场,车辆周边无禁停标识与警示锥。事发时,该大厦二楼一处下悬窗的外侧玻璃突然坠落,砸中张某车辆,造成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报警。民警到场后,联系到房屋所有权人甲公司、承租人乙公司及负责楼宇维护的物业公司三方负责人到场。三方均认可玻璃坠落砸车事实,但就赔偿责任相互推诿,拒绝承担。


因协商无果,张某自行支付 2 万余元维修费修复车辆。该车购买仅 9 个月,事故造成明显贬值。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费及车辆贬值损失共计 4 万余元。


PART 02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如何区分认定外墙与窗户的权属性质;二是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三方并存时,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被告甲公司辩称:原告需举证证明坠落玻璃来自大厦外墙,否则无权索赔;且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应追加全体业主为共同被告。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坠落玻璃并非外墙装饰幕墙,而是乙公司可自行开启的窗户玻璃,与物业无关。


被告乙公司辩称:外墙玻璃属于公共区域,承租人不承担责任;坠落玻璃是外墙玻璃,而非室内窗户玻璃,责任应由所有权人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大厦外立面整体为玻璃幕墙装饰,涉案窗户外侧玻璃与幕墙材质一致;该房屋归甲公司所有,由乙公司承租使用,事发时窗户可正常通风采光。法院认定,该窗户不因外侧玻璃与幕墙同质,而被认定为大厦公共外墙的一部分。


依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玻璃坠落砸车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核心在于各方主体的过错划分。


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未对房屋及窗户玻璃履行充分、及时的维护检修义务,存在主要过错;甲公司主张乙公司使用不当导致损害,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乙公司作为承租人,无证据证明存在使用过错,不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明知场地存在高空坠物风险,仍允许车辆停放,未尽到安全管理与风险防范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张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因未提交有效证据,且三被告均不认可,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甲公司承担 70% 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 30% 赔偿责任。涉案车辆维修费共计 2.6 万余元,由两被告按比例分担。一审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



PART 03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筑区划内土地使用权依法归业主共有,但专有部分规划占地除外。外墙属于建筑物天然共有部分,而本案中涉案窗户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属于专有部分附属设施,不应被扩大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的外墙。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损物事件频发,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坠物来源多为建筑门窗、幕墙玻璃、户外广告、灯箱等设施,以及高层抛掷物、阳台搁置物等。防范此类风险,需要多方共同发力:业主应定期检查自家门窗、阳台物品,杜绝高空抛物;物业公司应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车主应规范停车,提高自身安全注意义务。


三方协同尽责,才能有效降低高空坠物事故发生率,守护公众人身与财产安全。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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