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玻璃坠落砸损新车,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
PART 01
原告张某将私家车停放在烟台市芝罘区某大厦地面停车场,车辆周边无禁停标识与警示锥。事发时,该大厦二楼一处下悬窗的外侧玻璃突然坠落,砸中张某车辆,造成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报警。民警到场后,联系到房屋所有权人甲公司、承租人乙公司及负责楼宇维护的物业公司三方负责人到场。三方均认可玻璃坠落砸车事实,但就赔偿责任相互推诿,拒绝承担。
因协商无果,张某自行支付 2 万余元维修费修复车辆。该车购买仅 9 个月,事故造成明显贬值。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费及车辆贬值损失共计 4 万余元。
PART 02
PART 03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筑区划内土地使用权依法归业主共有,但专有部分规划占地除外。外墙属于建筑物天然共有部分,而本案中涉案窗户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属于专有部分附属设施,不应被扩大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的外墙。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损物事件频发,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坠物来源多为建筑门窗、幕墙玻璃、户外广告、灯箱等设施,以及高层抛掷物、阳台搁置物等。防范此类风险,需要多方共同发力:业主应定期检查自家门窗、阳台物品,杜绝高空抛物;物业公司应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车主应规范停车,提高自身安全注意义务。
三方协同尽责,才能有效降低高空坠物事故发生率,守护公众人身与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