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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听税 | 财务部的故事: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喜马拉雅·听税 | 财务部的故事: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山东税务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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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栏目聚焦税务政策,解答税费疑问,融合喜马拉雅独特的听觉生态,打造沉浸式信息获取。随身畅听,精彩直达。


王姐,做农林牧渔项目所得税有减免吗?

当然有啦,小李!

太好啦王姐,我要学习一下。

音频来源:喜马拉雅泰安税务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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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泰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录制:董文玺
编审:王   羽   段   伟   邵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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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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