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问题
(一)如何申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答: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办已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相关经营者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进行网上申请(https://ecomp.mofcom.gov.cn),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符合基本要求的申请转报至商务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结果反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凭电子批复单,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证系统领取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二)如何办理电子钥匙?
答:通过CA电子认证服务商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办理,咨询电话:010-58103599,网址http://www.cacenter.com.cn/。申请电子钥匙后,请联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三)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办理电子钥匙?
答:在线填报出口业务咨询(物项识别咨询)无需电子钥匙。
(四)出口经营者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存在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两用物项许可审查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商务部应当自受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之日起,单独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需要退回补充材料的申请,审查时间自商务部收到符合规定的完整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两用物项出口,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不受上述审查期限的限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依法需要组织鉴别,征询专家意见,或者需要对出口经营者、最终用户进行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出口许可审查期限内。
(六)系统查询进度显示在会签中,请问会签需要多长时间?
答:一个单位的会签时间通常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七)从境内向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转移两用物项是否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答: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两用物项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八)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是否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货样或实验用样品,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并按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九)央企如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答:包括央企在内的所有企业都应通过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监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是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吗?
答:监控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请按其相关规定申请许可,获批后领取许可证件可联系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十一)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如何办理?
答: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请按其相关规定申请许可,获批后领取许可证件可联系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许可申请
(十二)出口两用物项是否需要事先进行经营登记?
答:根据商务部令2025年第2号,两用物项出口经营登记已取消。
(十三)一个合同/订单可以申请多单许可吗?
答:同一份合同/订单通常对应一单申请,如确有需要将一份合同/订单分批申请多单许可,应书面说明原因,且分批申请商品数量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总数量。另,一单申请表不能对应多个合同号。
(十四)同一单申请的物项需要分批出口怎么办?
答:根据现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为便利出口经营者分批出口,一份申请表可申请分领多个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2个,可在系统填报申请时在相应栏目做出选择。
(十五)许可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材料一般包括:
-
申请表; -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合同、协议的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
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
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
进口商、最终用户情况介绍(含中文译件); -
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六)哪些材料还需要进行书面提交?
答:需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及有签字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报送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其他申请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文件。涉及需要“双认证”材料的出口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上述纸质材料一并报送至商务部。
(十七)《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需要提供原件吗?
答:必须提供有最终用户签字和盖章的原件,并附经出口商盖章确认翻译准确的中文译件。
(十八)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如何填写?
答:出口经营者应充分了解核实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在申请材料中对最终用途的描述应具体、准确,而非泛泛说明使用领域。如部分石墨物项的最终用途为用于生产耐火砖、阻燃剂等。
(十九)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上的最终用途描述可以有差别吗?
答: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上对出口物项最终用途的中英文描述都应保持一致。
(二十)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未找到对应海关商品编号,应如何填写?
答:并非所有管制物项都匹配了海关商品编号。如拟出口货物的技术指标已达到管制标准,但目录中未提供海关商品编号,出口经营者可自行如实填写拟出口物项的海关商品编号。出口管制的两用技术,出口经营者无需填写海关商品编号,但必须填写物项名称及管制编码。
(二十一)申请表中物项数量以千克为单位,合同中是其他计量单位,如何处理?
答:如出口合同以磅、片、个等为计量单位,但出口许可申请表中是以千克为计量单位,则应将合同数量折算为千克填写,并提供折算情况说明。
(二十二)两用物项报关时可否超出许可证上所列数量?
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在报关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每批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物项报关时,其溢装数量按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二十三)申请表中的收货人是否可以填写中间商?
答:如果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还有中间商,收货人也可以填写中间商,但需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或附中间商与进口商、中间商与最终用户签署的贸易合同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提供中间商承诺合规交易的文件。
(二十四)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是否可以其签名章替代?
答: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不能以签名章替代;如其他人员代签,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二十五)对出口数量的合理性做补充说明有什么要求?
答:出口经营者可结合对最终用户的历史出口情况,以及最终用户自身情况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下游客户需求等。
(二十六)货物名称与管制物项相同或类似,但是技术指标没有达到对相关管制物项描述的要求,是否需要办证?
答:未达到管制指标的货物不属于管制清单所列的管制物项,一般不需要申请出口许可;但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如出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或被告知拟出口物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风险,则应申请出口许可。
(二十七)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目前单项许可的许可证有效期一般是6个月。如许可证有效期跨年度,且晚于次年3月31日,则可在3月31日前向当地领证机构换领为实际有效期的许可证。
(二十八)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换领许可证?换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变更运输方式或报关口岸、根据市场变化微调商品价格、许可证延期等非关键要素,可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换领。申请者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写申请信息时选择“换领”,并上传以下材料:①新申请表;②旧许可证;③暂时停止使用旧许可证件的有关证明材料;④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一般情况下,一份许可证只能申请换领一次。
(二十九)什么是通用许可?
答: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或者多个最终用户进行多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通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
(三十)出口经营者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通用许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出口经营者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用许可。建议有意申请通用许可的出口商提前与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申请通用许可,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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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
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
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
两用物项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有关情况说明。 -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运行情况说明; -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申领及使用情况说明;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十一)在哪些情况下,不适用通用许可?
答:出口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通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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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其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 -
五年内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严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
属于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管控名单内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获得通用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已经获得的出口许可证件。
(三十二)如果未能申请到通用许可,出口经营者应该怎么办?
答:未取得通用许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申请单项许可。
(三十三)申请许可证的常见错误有哪些?
答:常见错误包括:
-
申请材料不完整,未按要求上传或补充材料附件,申请表缺少出口商盖章、骑缝章、法人签字或落款日期等;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缺少负责人的亲笔签字,或以签字章代替亲笔签字等;承诺要点不一致,商品名称前后不一致,最终用途描述不清晰等;中文译件翻译错误,未按要求翻译最终用户企业名称、地址,译件缺少落款,出口商未加盖公章,中英文表述不一致等;港澳台地区未按专用模板出具等; -
申请表与合同中的合同号、合同日期不一致; -
申请表数量金额与合同不一致; -
申请表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中英文最终用途表述不一致,最终用途描述过于笼统泛泛,存在明显语句不通、语法错误等; -
申请表出口商、进口商、最终用户相关信息有缺失,或与上传附件的用户介绍不一致;缺少进口商、最终用户介绍,或介绍内容过于笼统无法说明出口数量合理性等; -
申请人身份证明缺失、不完整、过期或者未出具法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
产品技术说明等未对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列明相关指标参数; -
进口国与中间商国别不一致,最终用户地址、最终用户国别与合同目的港口不一致。
三、业务咨询(物项识别)
(三十四)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出口的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答:出口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判断拟出口的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也可借助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发布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数据库辅助查询(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页面左侧)。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咨询时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三十五)业务咨询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出口经营者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出口业务咨询。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拟出口物项名称、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具体可咨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三十六)出口经营者在咨询函申请中如何提交物项技术指标?
答:出口经营者需要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有关物项技术描述提供拟出口商品相应的技术指标。
(三十七)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品可以申请业务咨询吗?
答:易制毒化学品相关法规已明确列明了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可清晰识别,无需申请业务咨询。
(三十八)业务咨询答复函有效期是多久?
答:答复函自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三十九)企业如何获取业务咨询答复函?
答:审核通过后,企业可在系统内自行下载打印。
(四十)不同型号的产品能否合并申请业务咨询?
答:业务咨询根据拟出口物项本身属性进行研判,如不同型号产品核心技术指标一致,可合并办理咨询。
(四十一)含有镓化合物的器件或材料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相关规定,管制的镓相关物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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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镓(单质); -
氮化镓(包括但不限于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 -
氧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 -
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等形态); -
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 -
铟镓砷; -
硒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 -
锑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
氮化镓充电器、铟锡氧化物靶材(即ITO)、氧化铟镓锌靶材(即IGZO)、光纤、有机锗、锗烷、氯化镓、石榴石晶体、导热膏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属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除外。
(四十二)人造石墨粉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人造石墨粉不具备抗折强度技术指标,不能同时满足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要求,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四十三)对人造石墨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三项指标的描述应如何理解?
答:同时满足①高纯度(纯度>99.9%)、②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③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这三项指标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经营者在办理相关出口许可申请时,应在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中列明其纯度、抗折强度、密度的实际值。
(四十四)使用金属或纤维等材料增强的石墨制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使用金属或纤维等材料(如棉纤维、玻璃纤维、石棉、四氟芳纶、聚四氯乙烯)增强的石墨盘根、石墨垫片、石墨复合板、石墨线、石墨环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属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除外。
(四十五)哪些商用密码产品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
答:商用密码产品进出口许可适用范围为商务部、国家密码管理局和海关总署2020年第63号公告发布的《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密码局2024年第51号公告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所列物项。如对照上述清单标准仍无法判定是否需办理商用密码产品进出口许可,可办理两用物项进出口业务咨询。
(四十六)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0号公告中1C117.d项下钨相关物项是否包括简单混合物?
答:仲钨酸铵、氧化钨、碳化钨与其他物项的简单混合物,未烧结金属碳化钨均属于当前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四十七)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0号公告中1C117.c.2项下“机械加工”如何理解?
答:此次列管的固态钨(1C117.c),要求其同时符合材料成分条件(1C117.c.1)和相关尺寸、形状要求(1C117.c.2)。因固态钨的材料性质,此处“机械加工”仅指车、铣、刨、磨等切削工艺(“由大变小”),而不包括挤压、拉伸、扩管等工艺(“由小变大”)。
(四十八)偏钨酸铵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偏钨酸铵是钨的酸性化合物,不属于当前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属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除外。
(四十九)已烧结金属碳化钨等相关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已烧结金属碳化钨、碳化钨板(块、棒、球)、碳化钨金属陶瓷、碳化钨合金粉、碳化钨废碎料;以碳化钨制成的硬质合金钻头、刀片等;金刚石复合片;钨钩(含钨钢)、冲压模具(含钨钢)、铣刀(含钨钢);钨丝均不属于当前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属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除外。
(五十)碲锌镉靶材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碲锌镉靶材属于当前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五十一)碲化镉、碲化锌制造的太阳能组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碲化镉、碲化锌制造的太阳能组,碲化镉薄膜光伏组件,碲化镉发电玻璃,碲锌镉高分辨探头均不属于当前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属于《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除外。
【结语】
海关稽查不等人,合规从细节做起。企业若在进出口业务中仍有疑问,欢迎留言或私信15219240921。

